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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条件对中国的启示(二)

2018-10-10周慧秋樊志方李孝忠

农民科技培训 2018年9期
关键词:规模化专业化农场

周慧秋 樊志方 李孝忠

(接上期)

三、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共性条件与中国合作社实践条件对比

(一)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化与专业化条件

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是美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也为其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在合作社得以广泛发展之前,家庭农场已经是多数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并均以不同方式实现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美国、法国均通过家庭农场的兼并、土地的集中而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规模化经营,荷兰也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资本规模化。经营规模大,所面临的生产和市场风险也大,更有意愿联合起来,并且更有能力承担合作社的各项组织、管理成本,因而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此外,发达国家家庭经营的专业化,也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是专业化的,2016年美国专业化的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家庭农场创造了全国75.8%的农业产值;荷兰专业化家庭农场的比重在2001年已经超过了90%。

从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条件看,农业规模化经营总面积比重小、农户兼业化是突出特征,合作社广泛发展的条件尚不具备。一方面,农村人口基数大、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家庭农场作为中国最主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2016年年底经农业部门认定的有41.4万户,平均经营面积约11.33公顷,总经营面积469.2万公顷,仅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3.8%左右。另一方面,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城市工商业与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的兼业化,兼业农户比重较大,而比重较小的专业农户中又有较大比例为中老年劳动力,可见,整体上中国农户专业化条件非常不足。此外,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农业部门等领办而兼业化小农户占多数的“异化”的合作社普遍存在,决策权、风险与收益的相对集中,决定了股权、利益分配的相对集中,这样的合作社很少有小农户的真正参与,难以真正带动小农户的发展,大多不具备合作社本质属性。

(二)农产品经营类型和市场条件

从美国、法国和荷兰3国合作社早期发展历程看,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类型和价格波动频繁的市场条件,构成了合作社早期发展中重要的内在需求条件。正因如此,农业合作社大多集中在资产专用性强或价格波动频繁的经济作物种、养殖业,如水果蔬菜、生鲜乳肉等。美国最早的一家农业合作社于1810年首先在乳制品行业中产生,至今仍在该行业发挥主导作用;荷兰最早的一家合作社是1886年成立的乳酪合作社。此外,在美国的粮食、油籽类生产以及法国的粮食类生产中,尽管资产专用性不强,但是由于均对国际市场存在较强依赖,价格波动频繁,生产者联合起来以寻求市场、规避风险的需求强烈,为相关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在需求条件,因而也产生了大量合作社。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2015年全国粮食(包括谷物类、豆类和薯类)种植面积1.33 亿公顷,约占当年全国总耕地面积的84%。大部分粮食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滞后,稻米、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较为稳定,缺乏组建合作社的需求条件。例如,2012年农业部评出的600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以水稻、玉米、小麦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粮食类合作社仅占总数的5%,而果蔬类、种养类和种养混合类合作社约占总数的71%。此外,现有的粮食类合作社大多为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领办型的合作社。

(三)支持性、规范性合作社政策

发达国家大多在法律规范、资金支持、智力支持等方面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法律规范方面,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即对其法律地位、合作社组织原则等方面予以了确认和规范。例如,法国政府于19世纪末承认了具有互助性质的农业信贷合作社的合法性;19世纪后半叶,美国一些地方性合作社法律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其后通过给予反托拉斯豁免权而支持了合作社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资金支持方面,通过优惠贷款、免税、直接补贴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例如,美国设有专门向合作社提供贷款的合作社银行,法国向合作社的生产投资提供直接补贴等。智力支持方面,向合作社免费提供教育培训与信息咨询等服务,提高了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例如,荷兰最好的农业大学——瓦赫宁根大学设立了专门的合作社研究推广机构;法国各级政府具有向合作社提供政策法规、国内外市场动态等信息服务职能;美国政府设立合作社发展中心,专门帮助农民组建合作社、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

相比之下,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有后发优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完善。例如,2017年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中,确立了联合社法人地位、允许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等,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社区性的经济合作社和综合农协等尚未被纳入调整范围,缺乏法律规范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于大量的虚假合作社,尽管增加了部分约束性条款,但精细化监管显然远远不够。此外,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很多贷款贴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合作社政策,但由于中小合作社在权利关系、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合作社政策“扶强不扶弱”的局面仍未明显改善。

四、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一)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不同于以合作化来实现分散小规模农户的规模化的发展思路,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表明,首先实现单个农户规模化经营才是最终实现农户合作化的前提条件。面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此,中国要坚持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展农村青年家庭农场主培育工程,向家庭农场提供土地流转优惠贷款,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耕地向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流转。此外,尽管中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总面积比重小,但地区差异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模化经营,如很多城市郊区农村生鲜农产品发展较好,实现了适度的资本规模化经营;东部沿海地区因土地流转速度較高而实现了适度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等。政策方面要着重鼓励这类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合作社。

(二)着重在支持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发展合作社

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需求条件。尽管中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但农产品种类丰富,各类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尤其是生鲜农产品生产,即便在粮食主产区也大量存在,這些农业生产领域为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不仅如此,中国某些具有地方特色或是显著质量优势的粮食作物生产中,也具备合作社发展条件,例如,在黑龙江省五常市高品质稻米生产区,稻农基于对稻米加工、品牌价值的追求,组建和发展了大量稻米合作社。为此,国家在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政策中,要重视合作社在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农产品生产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着重支持这些领域的农产品经营中合作社的发展。

(三)鼓励以专业化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往往是专业化农户的联合,美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验证了合作社发展的这一重要条件。就中国国情来看,尽管总体上兼业农户比重较大,但是某些地区的农户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专业化,例如,在山东省寿光市蔬菜产区、河南省西峡县猕猴桃产区等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农业生产收益较高,产生了一批专业化农户。为此,国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教育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育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专业化农户,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专业化农户之间的合作联合。此外,从农户家庭分工来看,中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男子外出务工而妇女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农村妇女成为中国农业专业化生产中的重要力量。对此,国家要重视妇女在合作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能力。

(四)不断完善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有力支持,尤其在法律规范、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方面。法律规范方面,研究农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组织是否应被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是单独立法;增加政府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相关条款,尤其要加强对获得政策支持的合作社的精细化监督。融资方面,要看到发达国家合作社也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政府应改变项目立项条件,加大对有实际经营的弱小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允许这类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教育培训方面,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加大合作社宣传,并在合作社组建、前期发展规划、社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编自《世界农业》2018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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