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独立审计质量的相关性研究
——基于民营上市公司的2016年经验数据
2018-10-10李元丽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李元丽
(滁州学院 财务处,滁州 239000)
引言
独立审计在对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审计机构的选定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决定了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独立审计质量有莫大的关系,早有学者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Laporta,Lopez-de-Silaness和Shlefer(2009)研究指出,在发达资本市场中约有63%的大型企业的最大股东持股比超过平均水平,对世界各国的上市公司进行对比研究得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集中的[1]。Chow(2010),Watts和Zimmerman(2011)的研究指出,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最大股东可通过经营者出具虚假会计信息,错报财务结果,由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其在董事会中所具有权利也是不同的,在财务报告质量、选择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2]。国内学者刘立国、杜莹(2003)指出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大,对经营者在公司经营决策上控制就越大,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就越低[3];
许瑜、冯均科(2016)发现高管股权激励与审计定价的显著负向关系,会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而减弱[4];熊风华、黄俊(2016)研究了股权集中度与大股东制衡对公司绩效的影响[5];李佳(2016)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越低,管理层过度自信与企业并购决策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越强,反之就越弱[6];刘淑莲等(2016)研究了国有企业中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7];夏纪军(2017)通过多任务委托代理框架分析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成本的影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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