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被告人在汉族地区法院参与刑事庭审的困境与出路
2018-10-10李志增张素敏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文化
李志增,张素敏
(1.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 466000;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 450000)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少数民族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既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与必须。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已有愈来愈多的少数民族离开其赖以生存的家乡到城市谋生,也因此介入到汉族群体所构建的语言族群中以及由此语言族群所构筑的刑事司法场域中,在该场域中,法官认为使用普通话天经地义,不仅如此,法官甚至对是否为少数民族被告人聘请翻译也表现出冷漠情绪,认为可有可无。尤其是少数民族被告人认罪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为其聘请翻译。这就造成庭审中法官与少数民族被告人各说各话,庭审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还被法官有意或无意认为不是问题。如来自我国侗族地区的梁某(46岁),2008年在中部某省受老乡鼓动窃取工地钢材,被他人抓获。该案移送法院后,法官鉴于梁某作了认罪供述,故不再聘请翻译人员,只在庭审对其进行简要的讯问。如何改善少数民族被告人在汉族地区法院受审能够获得平等法律保护,使其走出现实困境,如何弥补现实中法治的这种缺憾,便很值得亟需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到都市谋生。据不完全统计,如今“在城市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达1 0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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