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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

2018-09-29李博云

中国广播 2018年9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李博云

【摘要】人工智能发展经历机器制作、算法程序、独立创作三个阶段,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已达到独创性中“创造”的要求,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权利归属于对人工智能创作做出“必要安排”的共同主体。当下需立足我国现实,从利益平衡、市场竞争等角度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地位,并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以填补法律空白,更好地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创作物 作品 权利归属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5月,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北京发布。这部由人工智能“小冰”独立创作的诗集,对现存版权规则的挑战在法律界引发高度关注。我国《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是由“人的智力活动”创作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受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这些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内容与人类作品又无本质区别,致使市场中原本对相关作品有需求的潜在消费者舍弃有版权保护需付费的人类作品,转而消费这些处在法律空白区域的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使版权市场流动性、经济价值以及市场吸引力急剧降低。 由此可见,给人工智能创作物以相关的法律保护,规范版权市场迫在眉睫。

一、人工智能发展历程

(一)机器制作

人类运用机器进行创作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人类已经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录音机、摄像机等设备创作作品,这些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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