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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及其祖先回鹘人的亲属制演变研究

2018-09-28沈淑花

山西档案 2018年6期
关键词:血亲回鹘姊妹

文 / 沈淑花

我国的维吾尔族起源于古代的回鹘,是由840年漠北回鹘汗国灭亡后西迁西域的回鹘人与当地原住居民不断融合而形成的近代民族。回鹘碑铭文献以及《福乐智慧》《高昌馆杂字》等文献资料都或多或少地记载了回鹘人西迁前后在其社群中所使用的亲属称谓。对亲属制度的研究,亲属称谓是关键,是核心。我们通过对不同时期的文献资料中所记载的回鹘人亲属称谓的整理分析发现,他们的亲属制受不同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而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目前对维吾尔族及其祖先回鹘人亲属制度的研究大多为共时描写,缺少动态的历时分析。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是对亲属制度类型进行研究的第一人。他根据亲属称谓是否划分直系旁系与父系母系的标准,将亲属制划分为马来式、土兰尼亚式、叙述式等三个类型。后来的民族学家在原有划分标准上对摩尔根的三分法进行修正,提出了亲属制四分法,其中以美国民族学家罗维的“行辈式、二分合并式、二分旁系式、直系式”四分法使用较为广泛。也有学者采用辈份、性别、年龄、世系等标准对亲属制进行分类,其中以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的“夏威夷式、爱斯基摩式、易洛魁式、克劳型、奥马哈式、苏丹式”六分法使用较为广泛。

由于罗维所采用的四分法较易操作,且在理论上也更具合理性,四分法成为本文分析回鹘人及维吾尔人亲属制类型的主要方法。罗维的四分法是以父母辈血亲为基础,再辅助以直系、旁系之别。一是行辈式,也就是父母辈的旁系亲属称谓与直系亲属称谓不区分,即:父=父之兄弟=母之兄弟;母=母之姐妹=父之姐妹。二是二分合并式,也就是父母辈旁系亲属称谓被一分为二;与父母同性的并入直系中,与父母异性的并入旁系中,即:父=父之兄弟≠母之兄弟;母=母之姊妹≠父之姊妹。三是二分旁系式,也就是父母辈旁系亲属称谓划分父系母系,与直系亲属称谓相区别,即:父≠父之兄弟≠母之兄弟;母≠母之姊妹≠父之姊妹。四是直系式,也就是父母辈直系亲属称谓不同于旁系亲属称谓,而旁系亲属称谓之间则无父系母系之别,即:

父≠[父之兄弟=母之兄弟]

母≠[母之姊妹=父之姊妹]

一、9世纪回鹘人的亲属称谓制及其类型

9世纪是回鹘发展壮大繁荣的一个时期,也是后来对形成维吾尔族有重要影响的时期。

我们由表1可以发现,9世纪回鹘人亲属称谓体系有六个特点。第一,亲属称谓结构虽然既包含血亲,也有姻亲,然而血亲与姻亲之间并不严格对立,亲属称谓中统称比较多。第二,血亲称谓中,直系称谓开始区别于旁系称谓,但还存在混淆情况,旁系称谓开始划分父系母系。这一点在父辈、子女辈亲属称谓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第三,配偶称谓尚未从血亲称谓中完全分化出来,姻亲称谓主要由血亲配偶称谓构成。第四,亲属称谓主要依按照性别、年龄层次范畴划分,长幼范畴主要集中在平辈亲属间,辈份范畴比较模糊。第五,统称词较多,区别性称谓较少,亲属称谓具有能指内涵少、能指外延大、概括性强等语义特点。第六,亲属称谓中只有父母、子女、夫妻等核心家庭成员存在专有称谓,而其他大部分亲属关系则都没有自己的独立称谓。

按照罗维的四分法,9世纪回鹘人的亲属称谓制度应当属于二分合并型,即:

父=父之兄弟≠母之兄弟;母=母之姊妹≠父之姊妹。

二、11世纪回鹘人的亲属称谓制及其类型

这一时期是回鹘人与迁入地原住民相互交往、融合的重要时期。

表2 11世纪回鹘人的亲属制

从表2看,11世纪回鹘人的亲属制与9世纪的亲属制既有继承又有变化。继承处在于称谓结构、性别范畴、年龄范畴、长幼范畴、语义特征、称谓类型等方面,与9世纪基本保持一致。不同处有四个方面。第一,姻亲称谓比9世纪时有了较大丰富,比如ty,yr,qajin ata,qajin ana,baldiz,jezn;等称谓的出现。第二,姻亲称谓内部的区分较9世纪时更具体、细致。配偶方亲属称谓区分趋向明显,夫方与妻方有较为严格的划分,双方彼此异称。例如,妻方亲属大都有了自己独立的称谓,而夫方亲属用相应的血亲称谓来称呼。第三,出现复合式亲属称谓,如qadaS o:li(亲、从、表侄子)替代了ati这一单纯词称谓,表明回鹘人类分式称谓特征开始发生变化。第四,kykyj(姨)一词从ana语义中分化出来,独立指称母系亲属中的一种亲属关系,表明此时回鹘人的亲属制已开始严格区分父系和母系。

根据罗维的四分法,11世纪回鹘人的亲属称谓制明显应当属于二分旁系型,即:

父≠父之兄≠母之兄弟;母≠母之姊妹≠父之姊妹。

三、现代维吾尔人亲属称谓制及其类型

现代维吾尔人亲属制较之于9世纪、11世纪回鹘人的亲属制,又有了发展变化。首先,维吾尔人亲属称谓数量有了极大的丰富,称谓体系也更加完善。其次,把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严格区分开来(父辈以上亲属除外),而旁系亲属内部则无须划分父系母系。再次,在亲属称谓范畴结构中,辈份范畴从模糊变得清晰,年龄范畴则从清晰变得模糊。第四,亲属称谓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等核心家庭成员存在专称称谓,其他称谓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统称情况。最后,从称谓词语构成看,维吾尔人亲属称谓既有单纯词称谓,也有大量的复合词称谓。单纯词称谓是亲属称谓系统的核心,用于指称家庭核心成员的称谓都是单纯词;复合词称谓都是在单纯词称谓的基础上构成的,主要用来指称旁系及姻亲亲属,在称谓词数量中占大多数:旁系复合词称谓几乎都是在直系称谓的基础上构成的;姻亲复合词称谓都是在血亲称谓的基础上或部分直系姻亲称谓的基础上复合而成。

按照罗维的四分法,维吾尔人的亲属称谓制度应当属于直系型,即:

父≠[父之兄弟=母之兄弟];母≠[母之姊妹=父之姊妹]。

综上,维吾尔人及其祖先回鹘人的亲属制经历了由9世纪的二分合并型,至11世纪的二分旁系性,至现代的直系型的变化。亲属制的变化往往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例如,11世纪的回鹘人在与迁入地原住居民交往融合中,逐渐由游牧的经济生活方式向农业定居生活方式转变。随着这种转变的完成,原有的公社制残余受到有力冲击,封建制度在回鹘社会普遍建立,封建宗法及等级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开始形成。回鹘人西迁后,其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社会制度的变化,是推动其二分合并型亲属制向11世纪二分旁系性亲属制转变的根本原因。由二分旁系型逐渐向直系型转变则与封建制度在当时西域的建立程度以及宗教传播有着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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