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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邀”到“约”的一字之变

2018-09-26

廉政瞭望 2018年9期
关键词:监察员监察机关特邀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向社会公开,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这个办法的发布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发布有关特约监察员的规定,目的是为“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自1989年起,曾聘请特邀监察员。过去,中央纪委监察部也经常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研读《工作办法》,称谓上从“特邀监察员”变为“特约监察员”,一字之变体现的是权利、责任、义务的高度统一。

选聘范围,落实宪法和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委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规定,明确特约监察员来源主要是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优选聘请;职责要求,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明确特约监察员的首要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此外还提出着力发挥特约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这些变化,有利于保障特约监察员进行广泛、有效的监督。

办法规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況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聘请后,要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的名单。

据报道,《办法》规定特约监察员的工作是有限度的,不会影响纪委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决不会造成办案过程中的“跑风漏气”等问题。《办法》还明确了特约监察员的义务,包括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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