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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24陈文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陈文心

摘 要:现今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趋势,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然而有关毒驾的相关规制依旧不足。尽管毒驾入刑面临诸多困难,且毒驾入刑问题引起诸多争议,但是毒驾问题愈发重要,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入刑;立法设想

毒驾行为泛滥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毒驾入刑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的维护,目前尚在探索阶段。本文将通过分析不足,研究国内外立法,推动毒驾入刑的开展。

一、毒驾行为概述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毒驾行为做出相关明文规定,界定毒驾行为,首先要充分考虑毒驾的特性,即吸毒驾驶,驾驶者处于毒品作用驾驶的状态,不排除吸毒成瘾和吸毒成瘾严重的状态。其次要考虑毒驾行为带来社会影响,潜在风险以及实际造成的严重结果。综合来看,毒驾行为界定为“非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经认定后三年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二、毒驾入刑合理性分析

(一)毒驾法律规制的缺失

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禁毒法》,目前行政法对毒驾行为采取事前禁止、事中规制和事后处罚的措施,然而目前法律规制多是指导性的,一方面仅提出应处以行政处罚,对于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有解释,另一方面提出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威慑。

刑事立法方面规定“当驾驶人员在吸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或是更严重结果的,且该驾驶人员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对该驾驶人员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该立法的缺失在于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仅处罚其吸毒的违法行为,而忽视其吸毒驾驶的危险驾驶行为及其潜在危害性。

(二)毒驾入刑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具备三个特征即有效性,无法替代性和经济性。就目前来看毒驾即使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也只停留在罚款和警告的范围。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范围能够发挥法律的事前威慑、事后惩处的作用。其次,毒驾的危害凸显,单纯靠道德约束和用行政或民事制裁并不起效。因此对于将毒驾纳入刑法,用刑罚的手段制约是不可替代的。从经济性来衡量毒驾入罪,在适当的时候入罪。当下毒驾行为日益严重,潜在危害风险巨大,毒驾入刑时机恰当。

(三)域外立法实践具有可借鉴性

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日本的有关立法较为成熟。德国刑法典在交通安全法中规制了毒驾行为,规定吸毒驾驶为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在客观交通领域划分公路与水路、铁路和航空,分别赋予相应的惩罚措施。日本有关毒驾的立法更为完善,惩罚也更为严厉。日本刑法典中将毒驾列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并对行为人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进行处罚。其中一点规定是该罪名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危险后果。

英美法系中英国是较早将毒驾入刑的国家。英国《道路交通法》规定毒驾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其中指出“当行为人在酒精或者毒品的作用下处于不适合驾驶车辆状态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没有做到驾驶车辆时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的按照犯罪进行处理”,对于不适合状态的界定包含了毒驾行为。美国法律对于毒驾行为的判定仅注重带来的后果。其法律规定,行为人吸毒驾驶后对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及财产带来影响的按犯罪处罚,根据结果轻重处以永久吊销驾照并罚款四千美金,或几年至几十年的监禁。

三、毒驾入刑的实践途径

(一)罪名建议及毒驾成立犯罪的条件

对于如何规制毒驾问题,本文建议将毒驾这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扩充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毒驾本质上就是危险驾驶的一种具体形态,毒驾应当与醉驾、竞速驾驶为并行关系,故毒驾应当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成为其中一款。

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毒驾罪的主体应属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毒驾规制用于调整预防吸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倾向于规避风险,故主观方面来看毒驾属于主观故意即放任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毒驾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毒品的特殊性及其带来的毒驾行为的特殊性,其造成的危险也具有不特定性。同时毒驾客观方面表现为毒驾肇事行为和吸毒或吸毒成瘾驾车行为。尤其以其危害行为成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毒驾入刑的途径及配刑

根据我国刑法立法方式,刑法典入刑意味着全面修订刑法典,而毒驾入刑只是一个罪名,并没达到这种程度。单行刑法相比较全面修订刑法典更为灵活,更及时,但新刑法颁布后仅一例单行刑法。本文认为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入刑。我国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均用的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结合我国目前毒驾现状以及国民认知水平,以修正案的方式最为合适。

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是危险驾驶,更会带来其他严重交通后果。刑法需要有不同轻重的惩罚才能体现法的灵活性,做到宽严并济。故本文认为,毒驾刑罚配置如下:在道路上吸毒驾驶机动车或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经认定后三年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非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或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经认定后三年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结语

本文针对毒驾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毒驾入刑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各国规制毒驾的刑事立法汲取经验,对我国毒驾入刑的立法提出建议。希望通过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此种行为,遏制发展趋势,发挥刑法的功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也呼吁毒驾尽快入刑。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2]唐利波.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4.

[3]苏微.毒驾入刑问题探析[D].辽宁:沈阳师范大学,2016

[4]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5]帅锋,李文君,陈桂勇.我国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