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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下对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2018-09-24庄淑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款物书证物证

庄淑媛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要涉及到对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正确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体现,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刑诉法下对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进行变动,在实践中如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具有较深的现实的意义。

一、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三项侦查措施确实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采取偵查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而查封、扣押、冻结他人合法财物在我们现实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任意扣押作为追缴赃款赃物形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关系人的钱物。但我们有时候以为国家挽回损失或保障办案为目的,根本不管扣押的前提条件,也不理这个是否与案件有无关系。

(2)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采取侦查措施,存在随意性。在我们现实的办案过程中,为追缴赃款的需要,冻结赃款流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存款、汇款,该存款、汇款是否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涉案款则在所不问。根据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存款、汇款,但为追赃的需要却可以置法律于不顾,不管该存款、汇款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有,也不管冻结的存款、汇款是否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涉案款。

近年来,查封、扣押、冻结三项侦查措施的使用总体上逐步规范,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以及利益驱动等原因,侦查机关违法采取三项侦查措施的情况仍然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制度,保证此三项措施的依法进行,既是保证获取犯罪证据的需要,也是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进行完善

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使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该规定服务办理刑事案件上,有以下三点实质的完善。

(一)完善了规范侦查措施的种类

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查封和扣押一并写入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查封作为刑事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查封、扣押、冻结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可以获取和保全物证、书证,防止其损毁和被隐匿,从而用以认定案情,查明犯罪,同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此次的修改直接确定了查封与扣押的法律地位,使得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查封、扣押可以有法可依。特别是查封的写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的扩大,从仅仅只能扣押扩大到查封、扣押。

(二)完善了查封、扣押措施所能适用的侦查活动范围

从“勘验、搜查”扩展到整个侦查活动中,对各种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都可以适用查封、扣押措施。这个是对查封、扣押的前提和条件扩大到了最大限度,以前仅仅局限在勘验、搜查时,而且只能扣押物证、书证,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查封的规定,不仅在手段上增加了侦查案件过程中侦查措施的力度,更是在前提、条件上的放松,从而大大提高了侦查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效率。

(三)完善了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

由原来的“物品”扩展到“财物”,就是明确将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一同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也是对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的扩大,此条的修改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于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作为书证或物证,我们可以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查封、扣押,不仅仅局限于以前的“物品”。对查封、扣押范围从“物品”扩大到“财物”主要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对“查封”的规定。

三、新刑事诉讼法下要如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是规定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证此三项措施的依法进行,既是保证获取犯罪证据的需要,也是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在运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法律的处理范围

有法律依据的就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无则禁之,在目前法律有漏洞的情况下,我们不反对为了惩罚犯罪,积极的获取证据,我们反对的是违法以追赃、获取证据名义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乱获取证据,这样在证据规则日趋完善的今天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后果,如果存在违法情形,会直接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影响侦查质量和侦查效率,甚至导致无法认定犯罪,并可能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法律的处理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和孳息只是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它只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进行暂时性的保管,而不是最终的处理。所以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我们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和孳息后,不能提前退还给被害人(单位),更加不能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和孳息,必须根据人民法院的最终有效判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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