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依据及司法认定
2018-09-21梁建明
重庆行政 2018年3期
梁建明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予申请人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权益的损害,由于法院只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保全错误的情形,在实践中也常发生。虽然我国民诉法第105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各地法院基于法律上的不同理解,在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件进行判决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件进行深层次的解剖与分析,以期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依据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是申请人不当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属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中,也将因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发的纠纷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加以列举,也从另一侧面证实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因而本文将其置于一般侵权的理论下进行讨论。
(一)主客观相统一的过错理论
过错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但本质是主观的。“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表现为外在行为才具有可归责性,另一方面,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主观状态。” [1] “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