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四个维度
2018-09-21贺洪波
重庆行政 2018年3期
贺洪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根据党中央的统筹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亦同时废止。这是我国监察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法伊始,学必当先。包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内学习好监察法,对于该法的有效施行意义重大。“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从不同的维度透视监察法,将有利于更为深入全面地把握监察法的法治内涵。当前,在学习监察法的过程中,注重把握好以下四个维度是十分必要而有益的。这四个维度分别是监察法的改革维度、创新维度、权力维度和权利维度。
一、 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改革维度
监察法是一部改革保障法。学习监察法,应注重把握好改革维度。改革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推动中国发展的战略选择。经过4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洗礼,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改革精神已浸润进中国大地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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