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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出口结算方式选用的因素

2018-09-21魏程玲

现代企业 2018年6期
关键词:交单进口商货款

魏程玲

一、常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指汇款、托收和信用证。

1.汇款。汇款是一种操作最简单、银行费用最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根据汇款方式不同,汇款可以分成信汇、电汇和票汇,目前电汇最常用。

2.托收。出口商出运货物之后,将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交给出口国银行(即托收行)办理托收,由出口国银行转交给进口国银行(即代收行),由其向进出口提示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因此,按照代收行向进口商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成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3.信用证。三种常用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是一种操作最复杂、银行费用最高的结算方式,它的优点在于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承诺,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对出口商付款。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种类很多,但是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都是开证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付款承诺。

二、常用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1.汇款。根据时间不同,汇款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汇款。预付货款指进口商在出口商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之前先汇款。这种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货款后,再办理货物运输,风险非常小。货到汇款指进口商收到货物之后再汇款。如果进口商收到货物之后不付款或借故要求降低付款金额,出口商将很变动,可能损失全部或部分货款。对出口商来说,货到汇款风险较大,一般只在出口商信任进口商的时候采用。

2.托收。①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出口商可以委托船公司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者出口商也可以在进口国将货物卖给另外的进口商。如果委托船公司将货物运回出口国,出口商损失的是运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在进口国将货物卖给另外的进口商,可能需要稍微降低货物价格。总之,在付款交单项下,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不论出口商采取哪一种应对措施,出口商的损失都是可控的,不会有很大的损失。②承兑交单。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大的多。承兑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在汇票上承诺未来某个时间付款,代收行就会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相关单据向运输公司提取货物使用或销售。等到承兑汇票到期,进口商再进行付款。这时候,如果进口商没有能力付款或者恶意不付款,出口商将“财货两空”。因此,承兑交单的风险非常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使用。

3.信用证。信用证也是有风险的,比如开证银行资信不良,信用证和合同不符,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出口商缮制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等等。避免信用证风险的方法,一是审核信用证。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联系进口商改证。二是做到“单证相符”。 货物装运后,出口商要认真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单据给银行。

三、影响出口结算方式选用的因素

1.进口商信用。进口商信用很重要。汇款和托收都是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商信用不是非常有把握,不宜采用货到汇款和托收,可以采用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方式结算。预付货款是收到货款之后,出口商再出货,基本没有风险。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避开了进口商信用的问题。出口商可以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了解进口商信用情况,然后根据进口商信用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

2.出口贸易运输方式。常用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不同的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根据运输单据是否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运输单据可以分成有物权的运输单据和没有物权的运输单据。有物权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没有物权的运输单据包括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等。①海洋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海洋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出口货物,采用的是海运提单或国际多式联运单据,这些运输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进口商需要有运输单据才能提取货物。因此,海洋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出口货物风险比较小,进口商如果不付款就不能得到运输单据提取货物出口商即使收不到货款也 可以把货物转卖或运回出口国。所以,海洋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出口货物,采取托收方式或信用证结算方式都可以。②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方式出口货物,采用的是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这些运输单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进口商不需要运输单据,而只凭运输公司给他的到货通知书就能提取货物。因此,采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方式出口货物,会增加出口商的结算风险。这三种运输方式出口货物,不宜采用托收方式,不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都不合适。因为进口商不需要单据就可以提取货物,出口商可能即收不到货款,又损失了货物。

3.保险投保人。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可能是出口商,也可能是进口商,双方在合同里要明确地加以规定。①出口商投保。出口商投保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出现损失而进口商付款,那么出口商可以把保险单据转让给进口商,由进口商联系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货物出现损失而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减少自己的损失。②进口商投保。合同约定由进口商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存在进口商履行购买保险义务以及进口商不履行购买保险义务两种情况。当货物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存在进口商付款及不付款两种情况。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由进口商购买保险并且货物发生损失,一共包含四种可能性:a.进口商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货款。b.进口商购买保险但因货物损失不支付货款。c.进口商没有购买保险但支付货款。d.进口商没有购买保险并且因货物损失不支付货款。

4.贸易术语。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的惯例是国际商会修订的《2010年國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从2011年1月1日生效,共有11个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分成两组,一组是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包含EXW、FCA、CPT、CIP、DAT、DAP、DDP,共7个;另外一组是只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包含FAS、FOB、CFR、CIF,共4个。

我国外贸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是适合各种运输方式FCA、CPT、CIP和只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FAS、FOB、CFR、CIF,共7个。这些贸易术语中,FCA、CPT、FAS、FOB、CFR这5个贸易术语一般由进口商购买货物运输保险,CIF和CIP贸易术语由出口商购买保险。因为贸易术语包含了运输方式和保险投保人的内容,而运输方式和保险投保人会影响出口结算方式的选用。所以,贸易术语也会影响出口结算方式选用。

5.进口国银行遵守国际惯例程度。 ①远期付款交单业务银行操作不规范。远期付款交单业务是指国外代收行收到国内托收行转交过来的单据后,应该要求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等到远期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然而某些国家的银行在处理远期付款交单业务时,没有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操作。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时,即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这样一来,会增加出口商的风险。如果远期汇票到期,进口商因破产不能付款,出口商可能“财货两空”。②开证银行不承担信用证第一付款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银行必须承担信用证第一付款责任,即不论进口商是否付款,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对出口商付款。某些开证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为了减少银行自身的损失,银行违反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对出口商付款。进口国银行是否遵守国际惯例,直接影响出口商结算风险。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该关注国外代收行或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和业务习惯,与进口商商量,选择资信好的银行作为国外代收行或开证行,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四、对出口企业的建议

1.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包括进口商、结算银行、船公司、保险公司等。任何一方信用不好、操作不规范都会增加出口商收款的风险。因此,在一开始和进口商接洽时,如果是新客户,就要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宁可不做生意,也不能和資信有问题的进口商合作。其次,在谈判合同过程中,要把我方对结算银行、船公司、保险公司等有什么要求告诉进口商,比如托收业务,希望委托进口国哪一家银行作为代收行。最后,把对结算银行、船公司、保险公司等的要求写到合同条款里去,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确保这些要求得到履行。

2.保证合同条款之间合理匹配。合同是一个整体,由各个合同条款组成。合同条款之间不是简单的堆砌关系,而是有着内在的紧密关联。比如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之间,航空运输方式就不适合采用FOB、CFR或CIF等贸易术语;再比如结算方式和运输方式之间,铁路运输方式就不适宜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所以,在合同谈判以及合同起草的时候,出口商要有全局观念,要考虑合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避免顾此失彼。

3.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不论是何种结算方式,汇款、托收或信用证,出口企业都可以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风险包括进口商的破产、进口商不及时付款、进口商少付款、开证行破产、开证行违反约定不付款、进口国政府禁止付款等。在进口商或开证行信用一般而出口商又想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减少出口商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或开证行不付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赔偿出口商的损失。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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