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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法律构建

2018-09-21秦敏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2期

秦敏

摘要:先占的历史悠久,我国古代就有关于先占的规定,然而我们国家却没有针对先占制定相关立法,实属遗憾。现实生活中先占的事件不在少数,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制这一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需要从立法上确立先占制度。从先占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先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得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尚未对先占予以规定的结论。因此为顺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先占人的利益,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对先占制度加以规制。

关键词:先占;物权法;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2.064

1先占制度基本理论

1.1先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关于先占的概念,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史尚宽先生认为:“先占是由先占人自身单方面的事实行为引起并取得所有权。”王泽鉴先生则认为:“先占是指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使该无主动产处在自己管领、控制的状态之下,在此基础上先占人才可以合法取得该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法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笔者认为先占是先占人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进而取得该无主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有五。第一,占有物非违禁品。违禁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有物,如文物等。第二类是法律禁止公民持有、取得之物,如珍稀的野生动植物。第二,他人先占的,其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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