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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被老师收走翻窗找手机摔伤案

2018-09-21

教育·综合视线 2018年7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案例概要

金某与樊某同为某校学生。金某在上自习时因玩手机被老师没收,后找樊某一起去办公室拿手机,樊某不小心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时不慎坠地昏迷致七级伤残。因此,樊某起诉学校和同行学生金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291984元。目前,当地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评析

2017年5月16日晚自习期间,金某上课玩手机被值班老师发现后暂扣了手机。两天后的晚自习,金某邀约同班同学樊某到办公室拿回手机。两人见办公室过道无人,便从未锁的窗户翻进办公室找手机。此时,恰逢有老师从另一校区回办公室,听见办公室有声音,便打电话报警。两人担心被发现,遂从办公室外窗翻出至外面平台,樊某在攀爬过程中因为紧张而坠地,当场昏迷。经诊断,樊某身体有多处骨折。住院期间,除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医疗费25978.8元。学校已支付19900元。经鉴定,樊某构成七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60000元。樊某起诉学校和金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1984元。学校认为,老师按照管理规定暂扣金某手机,与樊某没有关系。樊某自行从教学楼外墙往下爬应该预见到后果,自身也存在过错。学校已给付部分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要求达到一种绝对地保障到不出现任何损害后果的程度,而仅要求采取可能且合理的防范措施。樊某已经15岁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与其年龄相适用的判断辨别能力,当金某邀约去取回手机时完全可以拒绝,其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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