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构建
——以贵州省S自治县法院为例实证调查分析
2018-09-21石春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丝路艺术 2018年9期
石春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一直以的来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因此,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纠纷化解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举措,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与目标。
一、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社会发展的规律与纠纷解决的现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法律的滞后性与诉讼的压力相遇时,人们不得不承认:一方面,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不断增加司法的量的供给来满足社会无限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即使进入诉讼轨道,当事人也未必能得到预想中的正义结果而以高昂的成本赢得“两败俱伤的结果”。较与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融合了司法诉讼的“刚性”和协调调解的“柔性”上实现了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对接”。因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弥补法律、资源的不足和化解纠纷的最佳选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1]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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