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中危险源与隐患关系的研究
2018-09-21周莹莹陈星海
山东煤炭科技 2018年9期
周莹莹 陈星海
(1.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目前依然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煤炭行业依然是重特大事故率和伤亡率较高的行业,煤炭安全是我国安全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危险源与隐患进行深入辨析,在此基础上研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危险源
危险源的英文为“Hazard”,是随着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思想理念而舶来的词。笔者通过查阅文献,梳理出关于中外学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源概念的定义。
W.哈默(Willie Hammer)认为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财务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在有关国际标准中被定义为是“可能导致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或其组合的根源、状态或行为”;2012年美国颁布的ANSI /AIHA/ASSE Z10-2012,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引起伤害、疾病或者死亡的条件(condition)、状况(circumstance) 或内在特性(inherent property)。由此可见,国外学者以及国外标准一般不去对危险源进行分类, 而是更倾向于从事故后果角度,把生产作业环境中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看做危险源。
相对于国外研究学者来说,我国研究学者研究危险源定义起步相对较晚,1995年陈宝智教授提出了两类危险源的理论;2001年田水承教授提出了三类危险源的理论,他认为危险源是危险的物质、能量及灾变信息的爆发点,是产生与强化负效应的核心;2009年陈全将危险源定义为:所有的事故致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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