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刑事审判“不枉不纵”政策的思考

2018-09-20张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张恒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7件61人。①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向贯穿始终的“不枉不纵”的政策,这项政策一直使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绝对正确”的要求,因此在刑事司法中产生了许多难以与事物客观规律调和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不枉”为中心,宁可错放也不错判,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

关键词:司法实践;刑事审判;“证据之镜”

一、“不枉不纵”政策的探析

(一)“不枉不纵”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不枉不縱”政策指的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曾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应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②这样的思想已经是覆盖到我国每一块司法土壤,成为指导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政策。“不枉不纵”是我们所希望达到的一种理想境界,然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我们并不是总能够把握好这两者之间的度,往往因为国家机关追究犯罪的职能而更偏向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难免会走上过分注重打击犯罪,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二)“不枉不纵”政策辨析

首先,“不枉不纵”政策从本身的内在要求来看,并不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惩罚犯罪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此项政策反而会迫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符合政策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其追究犯罪的职能,先入为主,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一个“坏人”,往往会造成坐实“铁案”以达到绝对正确要求的现象。

其次,“不枉不纵”政策不符合事实认定的规律。根据“证据之镜原理”,我们说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事实认定者只是根据现有证据进行一个对过去事实还原的过程,然而对于过去事实的再现,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如果把过去发生的事实比喻为一块地图,上帝把地图剪成了一百块碎片,洒向了全世界,而事实认定的过程就是事实认定者寻找碎片拼图的过程,事实认定者作为人并不能找到所有的碎片,只能根据找到的部分碎片拼图努力还原过去的事实。③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事实认定者不仅要尽可能多的寻找证据还原过去事实,而且还要对找到的证据进行筛选,有着诸多的证据排除规则。尽管部分证据具有相关性,但根据某些证据规则,为了程序正义或者某些更值得保护的价值,会将一部分有相关性的证据排除。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认定者最后根据证据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过去那个事实的原貌,因此要做到“不枉不纵”是不可能的。

最后,“不枉不纵”与当下刑事司法的“无罪推定”观念之间存在矛盾。“无罪推定”即认定犯罪的证明责任由代表国家的控方承担,控方只能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无罪之推定,从而实现追究犯罪的目的。④控方若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且达到确信无疑的标准,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⑤此款规定虽然没有直接写明无罪推定,但也间接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不枉不纵”政策指导下,司法人员忽视人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借以“不纵”的要求,本着自己追究犯罪的职能,对很多可以证实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的区别审查以及有罪推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关键误区,也是导致错案的直接因素。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一但发现有罪可能大,往往也会根据“不纵”的政策,忽视“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要求,而对被告人进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判决。从这方面来说,“不枉不纵”政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和发展。

二、关于“不枉不纵”政策改善之建议

(一)以“不枉”为中心

“不枉”这个词内涵是符合“无罪推定”要求的,留下“不枉”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不当追诉,既不损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也有利于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目的。可以借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发展,在近些年,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剔除了“抗拒从严”保留了“坦白从宽”。“不枉不纵”的发展,也应该至少朝着“不枉”的方向,以“不枉”为中心,在“不枉”的基础上兼顾“不纵”。

(二)宁可错放也不错判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此客观规律下,需要司法者衡量到底是错判还是错放。显而易见,在必定会有错案率的情况下,错放更加符合正义对司法的要求。其次,贝勒斯分析了错案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法律程序的运行可能产生四种结果:1.对有罪者治罪——正确判决(直接成本);2.对无罪者治罪——错误判决(错误成本);3.对有罪者不治罪——错误判决(错误成本);4.对无罪者不治罪——正确判决(直接成本)。对无罪者治罪等于经济成本加道德成本,因为它侵犯了无罪不治罪的权利;对有罪者不治罪只有经济成本。因此,错判的成本明显大于错放,事实认定者在权衡中的取舍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三)推进“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内在要求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在事实认定者不能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时,应该认定被告人无罪。如此便能有效地克服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有很大可能犯罪,便对其认定有罪的情形,减少冤案的发生,做到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贯彻司法正义。

注释:

①中国青年报:《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37件61人五年间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http://news.sina.com.cn/c/2017-11-01/doc-ifynmnae1007713.shtml2017年11月1日(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日).

②蒋皓.《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报告之变彰显刮骨治病勇气》,www.spp.gov.cn/zdgz/201410/t20141031_82838.shtml2014年10月31日(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日).

③张保生.《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④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

猜你喜欢

司法实践
谢觉哉湖南时期革命司法实践探析
论宋代直诉案件审查对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
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司法实践意义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