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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2018-09-19高荣伟

检察风云 2018年17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基金服务

高荣伟

德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一套统一的、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该制度确立了家庭护理优先的护理原则,规定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保险。

经过20多年的运行,目前来看,德国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日臻完善。该制度在实现德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可持续性的同时,促进了家庭护理的发展,增加了护理行业的就业机会,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州政府和个人家庭对长期护理支出的沉重财务负担。

出台背景

德国自193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护理,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不断从家庭向社会外溢。这里的“长期照护”,有其特定的含义。在德国,所谓“长期照护”,指的是一个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疾病或者残疾,至少需要6个月以上固定的、频繁的照护,以帮助其完成“日常活动”和“日常的工具性活动”。所谓长期照护服务,指的是通过将基本生活照料和非治疗性的护理、康复从医疗服务中分离出来,单独形成一个社会服务体系。

人口快速老龄化所带来的对长期护理服务的膨胀性需求增长,是德国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背景。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行之前,德国健康社会保险体系严格区分“疾病”与“监护”两个概念。因“疾病”导致的长期“监护”需求的费用由被公众普遍享有的健康保险疾病基金提供,而疾病基金对此费用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支付。在德国,长期“监护”和护理费用主要由社会救助计划支付,但社会救助计划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这是促成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的一个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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