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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应建立多元监管机制

2018-09-19杨立民

WTO经济导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始自1992年,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目前,只要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执行规定》(以下将两份文件简称《外国律所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国律所可以在中国任何城市申请设立代表处,且可以设立多个代表处。同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律所)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与中国律所的合作方式也更加灵活。

2014年1月27日,中国司法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所与中国律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允许外国律所与中国律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规章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政策标准的长期稳定性,吸引了大量有实力的外国律师事务来到中国。截至2016年底,共有来自22个国家的255家律所在华设立了323家代表机构。

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的进入,不仅给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的气息和机遇,也给中国律师行业带来了先进的知识体系、法治理念和管理经验,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增加了新的活力。

但是,随着法律服务业竞争的加剧,外国律所违法执业情况也不断出现,产生了违法执业狂潮现象,如违规办理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业务,抢占中国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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