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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重“委托—代理”模型的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治理研究

2018-09-19尚豫新

昌吉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代理人委托社员

尚豫新

(1.昌吉学院经济管理系 新疆 昌吉 831100;2.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引 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新疆农民合作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业生产率和产业化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降低农户市场风险以及改善农民市场地位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新疆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城镇化的推进,传统的小农户群体分化加速,生产大户、营销大户、技术能人和普通农户等不同层次的群体构成了新型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基础,社员之间的文化程度、资源禀赋、技术水平、收入水平等差异性突出,逐渐使合作社社员出现了异质性。生产营销大户往往是合作社核心社员与经营者,资源禀赋居于优势的核心社员在合作社中持有多数股份,掌握了合作社的控制权,也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受益者。而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人数最多,但在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上实力不强,在合作社中往往充当参与者和惠顾者。由于普通社员在合作社中处于弱势地位,核心社员出于利己动机往往在合作社运营管理中侵占普通社员的利益,进而出现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收入两级分化的情况,即所谓的“大农吃小农”现象。若新疆的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中不能有效维护普通社员的利益,将会导致普通社员对合作社认同感降低并在交易中采用机会主义行为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甚至会退出合作社,这种情况将导致合作社整体利益的损害,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应该如何构建?本文将尝试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一、文献综述

合作社治理研究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协调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实现共同的利益,因此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分配问题就成为合作社治理研究的关键。

关于合作社社员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Condon(1987)认为合作社社员在生产规模、风险偏好的不同导致其利益的冲突[1];Iliopoulos&Cook(1999)认为合作社利益冲突问题不仅存在于社员与管理者之间,同样也存在于社员之间,在合作社内协调各方的利益比较困难[2];O’Connor&Thompson(2001)认为由于社员的异质性而产生的不同待遇导致合作社社员关系的紧张[3];黄胜忠(2008)认为在社员异质性条件下,不同社员参与农专合作社的目的不同,社员之间利益冲突不可避免[4];邵科和徐旭初(2008)认为社员异质性的根本表现在社员的利益诉求差异,要发挥好民主管理机制并促使理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有效制衡[5];赵斌(2016)研究了新疆农业合作社,得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不够规范是导致社员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6]。

关于合作社社员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黄胜忠和伏红勇(2014)在社员异质性条件下构建合作社盈余分配模型,设计扣留部分资金作为合作社风险资本的分配机制[7];楼栋和孔祥智(2014)分析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的小农困境问题并提出小农权益保护策略[8];孔祥智等(2015)对社员异质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机制进行分析,发现在合作社收益分配中均等解、纯效用解、Nash解和Kalai-Smorodinsky解都可能存在[9];应瑞瑶等(2016)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分析了不同社员参与利益分配的博弈行为,发现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按股分红的比例越大,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就越小[10]。

关于合作社治理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Zusman(1992)据合作社博弈模型得出社员之间的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等情况会影响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11];Fulton(1995)指出完善农民合作社产权结构是降低代理成本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核心社员的监督与激励[12];Malo&Vezina(2004)指出随着合作社组织规模的扩大以及社员监督经理人员的能力有限导致了合作社的代理问题比其他组织更加尖锐[13];Cook(2014)从完善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提出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策略[14];聂华林和方明娟(2010)利用利润与成本共担的分成制度来研究农民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15];谭智心和孔祥智(2011)探讨了不完全契约和非对称信息下,如何避免合作社经营者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16];崔宝玉(2011)探讨了农民合作社的资本锁定现象,指出通过正式与非正式规则解决合作社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17]。

上述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为合作社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新疆农民合作社在市场环境、成立过程以及社员素质等方面有自己的特征,并且新疆目前处于农民合作社转型时期,构建一个兼顾合作社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共同利益的规范治理机制是解决新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问题的关键。本文构建符合新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运行实际的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拓展农民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分析框架,使模型更具解释性和实用性。

二、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新疆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权力机构就是社员大会,社员可以通过投票、异议和退出来影响合作社;决策机构就是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选举和任命的决策机构,向全体社员负责并为社员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防止理事会滥用职权损害社员的利益,监事会社员由社员大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社员;执行机构是经理层,经理可以由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负责农民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图1 新疆异质性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

通过对新疆农民合作社调研发现,合作社社员异质性问题突出,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多为核心社员,绝大部分合作社主要由理事会及经营者决策,普通社员在合作社相关决策制定时参与度与影响力低,核心社员比普通社员拥有更多的剩余利润索取权。这种向核心社员倾斜的权力与利益分配制度使社员异质性特征更加明显,形成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两级分化的格局,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由于社员之间的差异性,各类社员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一致的,核心社员作为合作社的主要出资者和实际控制者,有着不同于普通社员的利益诉求。本文认为新疆合作社治理机制应是在不伤害核心社员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确保普通社员的利益不被核心社员所侵占,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合作社全体社员的利益。本文通过构建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来实现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优化,该模型既能使合作社经营者按照全体社员的利益行事,又能有效防止核心社员恶意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实现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共赢的帕累托改进,最终实现全体社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新疆异质性农民合作社双重“委托—代理”模型

与传统社员同质性农民合作社相比,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比较复杂,“全体社员与合作社经营者”以及“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本文从这两个方面构建双重“委托—代理”模型。第一,在全体社员与合作社经营者方面,普通社员对经营者的监督上是弱势群体,由于监控成本过高而多采取“搭便车”行为,核心社员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与普通社员具有一致性,所以全体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核心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二,在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方面,由于核心社员掌握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会寻机采用各种方式从普通社员那里掠夺利益,普通社员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受损最小化,需要寻找代理人来监督核心社员,所以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普通社员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普通社员通过其代理人的努力实现核心社员损害其自身利益最小化的同时,也就间接实现了其与核心社员相同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以在双重“委托—代理”模型中,要实现全体社员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取决于核心社员能否有效监督激励经营者以实现全体社员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取决于普通社员能否通过代理人有效监督核心社员以实现核心社员损害普通社员利益的最小化。本模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作社核心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第二部分是普通社员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一)新疆农民合作社核心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农民合作社核心社员与经营者的特点:首先,合作社的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存在共同的利益,会代表全体社员的利益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次,核心社员在管理合作社的同时也可能会侵占普通社员的部分利益,获得一定数量的租金收益;再次,合作社经营者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之一,故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是完全分离而是部分分离,是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

本文使用Holmstrom-Milgrom委托代理模型,该模型由Holmstrom与Milgrom(1987)提出,是一维连续变量模型[18]。先分析核心社员侵占普通社员租金在无约束条件下的委托代理模型,根据上面分析的核心社员与经营者的特点,得出社员异质性合作社核心社员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模型基本假设。

1.假设条件

假设1:合作社核心社员是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合作社经营者是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经营者的效用函数u=-e-ρω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ρ>0为不变风险规避系数,为经营者的保留效用,ti代表经营者的持股比例,tj代表核心社员的持股比例。

假设2:π=a+θ为经营者的产出函数,其中a为经营者的努力程度,θ为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Eθ=0,Dθ=σ2。

假设3:经营者的报酬为S(π)=α+βπ,其中β为产出的分成系数(激励强度);经营者的成本函数为C(a,r)=b(a+r)22,其中b>0为成本系数,r是核心社员利用控制权侵占普通社员利益而获取的租金。

2.模型构建

核心社员的期望收益为:EU=tja-(α+βa)+r;

经营者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EV=α+βa+tia-b(a+r)22-ρβ2σ22;

其效用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EV a=β+ti+b(a+r)=0,整理得a=(β+ti)b-r。

建立核心社员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模型如下:

式(2)是参与约束,表示代理人(经营者)接受合约的条件,式(3)是激励相容约束,表示代理人一旦接受合约,会选择最大化他目标函数的努力水平,式(1)表示在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情况下,委托人(核心社员)将使其利益最大化。

对(1)-(3)式联立求解可得β=tj(1+ρbσ2),a=tj(1+ρbσ2)+tib-r。

由模型结果可知:

第一,合作社经营者的努力程度a与其持股比例ti正相关,说明经营者持股比例越高,其工作就会越努力,即如果合作社经营者自身经营的农产品占合作社经营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越高,对他努力工作的激励程度也越大。这可以说明为什么新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中的经营者往往自己本身就是农业大户。当ti=0时,表示经营者不再持有合作社股份而变为一个纯粹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就变为完全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经营者努力程度a与核心社员侵占普通社员的利益r负相关。

第三,激励系数β与核心社员的持股比例tj正相关,与经营者的持股比例ti无关。

第四,合作社的期望产出为E(π)=tj(1+ρbσ2)+tib-r。表明核心社员在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合作社的期望产出与核心社员掠夺的租金呈反相关关系,但与核心社员与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呈正相关关系。

通过核心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可以得出结论:核心社员可以通过激励与监督经营者而实现合作社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核心社员寻机掠夺的租金会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

三是围绕变化环境下的风险规避与防灾减灾,积极为极端和突发水事件的应急响应提供有效支撑。10年来,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的极端和突发水事件频发的情势需求,水利科技创新突破,在应对汶川特大地震、舟曲泥石流和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过程中,对堰塞湖处置、灾情判别和水情预报、饮用水应急处理、城乡供水恢复、水工程安全评估与除险等防灾减灾救灾中起到了基础性科技支撑作用。

(二)新疆农民合作社普通社员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社员异质性合作社中主要由核心社员履行监督经营者的职能,普通社员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然而核心社员对经营者的监督是有成本的,所以合作社通过某种形式合理补偿核心社员监督经营者的付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核心社员在监督经营者的同时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所以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普通社员的目标就是努力实现核心社员损害其自身利益的最小化(或者说使核心社员获得的租金趋于合理化),从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普通社员必须寻找代理人来为他们的利益行事,通过代理人的努力来实现核心社员获得的租金趋于合理化,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利益问题就变为普通社员如何通过代理人来监督核心社员的委托代理问题。

根据上面分析的普通社员的特点,得出社员异质性合作社普通社员与代理人之间委托代理模型的基本假设。

1.假设条件

假设1:合作社普通社员是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普通社员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

假设2:令R=1r,产出函数为R=e+μ,其中e为努力程度,μ为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Eμ=0,Dμ=σ2。

假设3: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激励合同存在一些缺陷,将可观测变量η写入激励合同来完善合同的内容,委托人普通社员可以比较全面的观测代理人的信息进而降低委托人的风险。代理人的报酬合同为S(R,η)=c+d(R+φη),其中d为激励强度,φ表示代理人的收益与η的关系,若φ=0,表示代理人的收益与η无关。

假设4:代理人的成本函数为:C(e)=ke22,k>0为成本系数,为代理人的保留效用。

2.模型构建

普通社员的期望收益函数为:EU=e-(c+de)=-c+(1-d)e;

代理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其效用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EV e=d-ke=0,整理得e=d k。

于是建立普通社员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模型如下:

式(5)是参与约束,表示普通社员代理人接受合约的条件,式(6)是激励相容约束,表示普通社员代理人一旦接受合约,会选择最大化他目标函数的努力水平,式(4)表示上述两个约束条件下普通社员愿意对核心社员支付的合理化租金。

3.模型求解

由模型结果可知:

第一,普通社员通过其代理人对核心社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后,可把核心社员获得的期望租金控制在左右。

第二,如果R与η不相关,由cov(R,η)=0得出φ=0,此时η不写入合同,这时,说明将可观测变量η写进合同可以提高代理人的收益,提高合同的激励强度。

第四,当可观测变量η不写入合同时,这时,说明将η写进合同可以更有效的激励代理人,进而可把核心社员获得的期望租金控制得更好。

通过普通社员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普通社员可以通过其代理人的努力把核心社员侵占的租金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结合核心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核心社员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普通社员也间接实现了其利益最大化。

总之,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且核心社员控制为主要特征的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中,通过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核心社员可以通过有效激励与监督经营者而实现合作社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普通社员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有效监督核心社员,把核心社员侵占的租金控制在较小范围内,进而也实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设计:在提高核心社员与经营者积极性的前提下,确保普通社员利益尽量少的被核心社员侵占。该模型实现了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共赢的帕累托改进,更有利于实现全体社员利益的最大化。

四、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优化治理的建议

双重“委托—代理”模型对优化新疆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新疆目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是社员异质性合作社,股权高度集中于核心社员,核心社员管理合作社并作出各种决策,普通社员处于弱势地位,良好的治理结构还未形成,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新疆农民合作社只能选择依靠核心社员内部治理为主导的治理模式。通过双重“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得出:第一,在社员异质性农民合作社中,依据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来进行治理更有利于实现全体社员的利益最大化;第二,要优化社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并实现全体社员利益最大化,还要降低双重代理成本,既要降低核心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还要降低普通社员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第三,要优化社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并保障全体社员的利益最大化,就要实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治理措施,对于核心社员与经营者要效率优先,对于普通社员要兼顾公平。所以,要想实现新疆异质性农民合作社的良好治理,就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分为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合作社内部社员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形成内部监督机制,农民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政府。

首先,在新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经营者层面,社员异质性合作社代理人(经营者)不同于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代理人,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代理人往往实力比较弱,而社员异质性合作社代理人往往具备较强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目前合作社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对经营者监督力度不足,所以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和监督就是重中之重,要在合作社内部建立经营者考核制度,对努力且经营绩效好的经营者进行奖励,对不努力或经营绩效差的经营者进行惩罚。

其次,在新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普通社员层面,普通社员要成为有效的委托人。农民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社员很大比例都是核心社员,普通社员占的比例很低,合作社监事会职权不明,监督效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一要努力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过规范决策程序减少合作社经营者与核心社员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二要提高普通社员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确保普通社员可以通过有效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能有效监督核心社员的行为;三要充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建立科学的监事会绩效评价制度,将监事会社员的绩效与利益挂钩以提高其监管积极性。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社员比较适和作为普通社员的代理人,监事会社员本身也可以是普通社员。

再次,在新疆社员异质性合作社财务管理层面,目前新疆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合作社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的欠缺与混乱为管理层隐匿及任意支配合作社财产提供了便利。所以要完善合作社内部的财务与会计制度,聘请专业财务会计,财务状况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提高财务透明度并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

最后,在政府支持与监督层面,还要完善政府的外部监督职能,由经济支持转向制度构建。政府要将支持政策与外部监督机制结合起来,避免出现合作社管理者侵占政府支农资源的行为。政府可以要求合作社只有在实现全体社员的帕累托改进或全体社员较高满意度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各项优惠政策,从而有效完成政府的外部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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