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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黑名单”,需要法律定规矩

2018-09-18于立生

时代青年·视点 2018年6期
关键词:设置机制企业

于立生

“怎么还有如此不靠谱的求职者!”近日,面试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李某的HR(human resource的缩写,是指人力资源),把他简历发到一个500人组成的广告行业HR微信群里,通报他“面试迟到,行为浮躁、好不容易跟他谈妥了薪资却被‘放了鸽子……”群内不少HR发言响应表示将把他“拉黑”。“流动率较高的行业往往存在用人“黑名单”,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企业HR和求职者的纠葛,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具体内情不为第三方所知。企业自设“黑名单”对相关求职者不欢迎且也罢了;但把“黑名单”共享给其他企业,则是不相宜的。毕竟,人家求职,简历是投给该企业而非其他企业的,把其简历等信息共享出去,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劳动就业权之嫌。而其他企业若听信一面之词,受到误导,既可能错失人才,同时,也是在施行对相关就业者的歧视。这并不公平。

当然,客观言之,确实存在部分求职者随意爽约、放人鸽子的不诚信现象。而相关企业又得重新组织招聘。这会加大企业运营成本,损害了相关企业利益。相关企业有反制诉求,也并不奇怪。

不过,正如法谚所说:“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若是设置“黑名单”共享机制,也只宜由行业联盟或协会这样的利益超然第三方机构负责具体操作。第一,得明确“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只能是针对随意爽约之类情节相对严重的情形。像“面试迟到”这样的细枝末节,像“行为浮躁”这样的过于主观的判断,也录入的话,那就太过随意、泛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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