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光学透镜领域的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一点思考

2018-09-17吴杏周艳红李香波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0期

吴杏 周艳红 李香波

摘 要 在涉及光学透镜的权利要求中,采用开放式撰写方式限定光学镜头结构的情况十分普遍,本文通过一个光学透镜领域的发明专利审查案例,对实用新型的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发明的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构成重复授权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 光学透镜 开放式 封闭式 重复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通常,第一款被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第二款被称为“先申请原则”,二者是专利法框架下对于专利权的排他性和专有性的本质属性作出限制的重要审查原则。对于同日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当实用新型已经获得授权,发明也满足授权条件的时候,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第一步即是要确定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这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难点,目前的普遍做法是要求完全一样或者存在保护范围完全一致的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要稍微有点区别,就会判定为非重复授权。

通常,开放式权利要求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什么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没有涉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