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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农家院 致人损害全家赔

2018-09-14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农家院营业执照农家乐

【案例】老姚家依山傍水,空气清新,景色秀美。2015年底,老姚夫妇将对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院。原在城里打工的小姚,应父母的要求回到家乡,与父母一同经营农家乐,因菜肴味道和性价比都较好,在当地小有名气。

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高先生一行6人驱车来到小姚的家乡春游,临近傍晚时,几个人听说附近老姚经营的农家乐较为有名,就一同前往品尝,老姚热情地接待了高先生等人。期间,由于大家吃得很香,以致菜跟不上,高先生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因伤势严重,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高先生认为老姚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万元。而老姚认为高先生擅自进入厨房导致自己摔伤,应自担损失。

之后,高先生将老姚夫妇及其儿子小姚诉至法院。庭审中,老姚虽然承认经营农家院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但坚持认为农家院是自己经营的,与儿子小姚无关,不应将小姚列为被告,小姚也不应担责。小姚主张只是为父母帮忙,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经查,老姚经营农家院没有办营业执照,且小姚和父母没分家。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姚的农家院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在厨房门口设置相关警示标志,造成他人损害,老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消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进入厨房摔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小姚与老姚对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首先,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姚一家作为农家院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应当保障包括卫生间、厨房在内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为每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然而,老姚的厨房地面湿滑,老姚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进入厨房、小心地滑”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致使高先生摔倒受伤,显然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消费者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消费时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如果消费者因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损害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先生作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饭店里厨房这种特殊环境有足够的认识,认识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高先生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由于高先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老姚一家的侵权责任。

再次,在家人共同经营的情况下,没有营业执照将被认定为家人共同经营。从事经营活动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的,如果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者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主体一般来说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共同经营的家人按个人合伙对待,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小姚与其父母是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农家院,收益也是用于全家的共同支出,尤其是老姚的农家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小姚在不能自证其并非经营者的情况下,是需要与其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高先生将小姚列为被告之一,并无不当。

【风险提示】

近年来,以“吃农家菜、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为主要特色的“农家乐”旅游受宠,不少村民加入到了经营特色农家乐的行列中。经营农家院收入固然可观,但收益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有效防御法律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到保障安全第一。例如,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保持地面清洁干燥;经常排查隐患,消除危险,等等。另外,作为经营者,对地理位置比较熟悉,要尽量多提醒消费者,注意到方方面面的细节。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要做到证照齐全。开办农家乐,最基本的手续是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另外还应办理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只有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才能开门营业。如果无照经营,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物品等。

3.不能擅自出借营业执照。实践中,有的农家院经营者把自己营业执照借给他人使用,收取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一旦租借者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出借者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从法律风险上考量,不要出借经营许可证。

4.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要求包括很多方面。农家院经营者尤其要注意守住以下底线:一是在主打野味牌謹防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些经营者因不懂法,随意宰杀、出售国家保护动物,如青蛙、老鹰、野兔、猫头鹰、麋鹿、穿山甲等,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能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二是不能把农家院经营成为坑蒙拐骗的“黑店”,不能把农家乐经营成为“黑店”,如不能用从市场采购的食品冒充自家生产的绿色食品,不能随意宰客。唯有诚信经营、合法竞争,提供优质服务,打造品牌,赢得口碑,才是经营的长远之道。

5.要确保食品安全。农家院向消费者提供的菜、肉往往是自己种植、养殖并加工的,尤其是禽、畜类肉制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便直接上了餐桌。因此,不能因为是绿色食品就不注重卫生,更不能把变质变味的食品仍端到餐桌上。一旦发生顾客食物中毒事件,经营者可能瞬间赔个倾家荡产,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6.损害发生时要妥善处置。在客人发生危险或者受到事故伤害时,要及时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这也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同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因为如果最后纠纷诉至法院,第一时间的出警记录是特别好的还原事实的证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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