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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犯罪刑事责任问题

2018-09-14鄂玉荣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

鄂玉荣

摘 要:“企业犯罪”本质是“单位犯罪”中的一种,从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涉及企业的经济类案件正有逐年高发的态势。因此,理性分析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体司法实践经验,围绕企业作为主体犯罪中的犯罪类型和刑事责处罚等相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关键词:企业犯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18-0197-01

一、“企业犯罪”同“单位犯罪”的联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没有“企业犯罪”相关内容的,常可从域外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法律法规中见到这一词汇。从根源上讲,在我国范围内,企业犯罪是源于《刑法》第30条中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相关解释的,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从语义上看,“企业犯罪”一词可以看成是对“单位犯罪”一词的解构。

从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看,“企业犯罪”又有不同于“单位犯罪”的一面。按照过去的刑事处罚原则,《刑法》第30条强调的是《企业法》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主体,而忽略了《企业法》中同样具有法律地位的“非法人单位”,如独资、私营公司和分支公司。这就造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界对于这一模糊概念的持续争论。直到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这一长久困扰法律界的重大问题,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才得以解决了这一久拖不决的理论争论,同时也明确了,在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二、涉及刑事处罚的企业经济类型犯罪

在实际司法案例中,笔者将涉及经济类型的最典型的案例分为下述七种。

1.涉及行贿的。由于政府在市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就有了不正常政企关系、官商关系,如徐明、丁书苗案等。

2.涉及金融领域的。面对资金压力,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往往会为满足银行贷款的相关要求而修改、变造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一旦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面临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刑事处罚。类似的还有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主要案例集中在金融担保、融资等企业中。

3.涉及税收领域的。主要多发于民营企业中,如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开假发票等。值得注意的是,偷税罪是最常规和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犯罪率也高居榜首。同时由于企业一旦构成偷税罪,将判处罚金,法人或主管人员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4.涉及知识产权非法侵犯的。主要是打击一些企业制假造假、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的,最典型的如天猫店铺售假案等。

5.涉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违法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犯罪主体届定为企业和自然人,已经有相应的司法判例。

6.涉及污染环境的。2013年,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要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至环境污染的企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停产停业要,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7.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三鹿奶粉”事件后,全社会舆论都聚焦在对食品、药品的相关安全涉及的法律问题上,司法机关也同时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追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还有如包括等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等。

但我们同时应注意到,上述七种只是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归纳总结出来的,还有诸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侵犯财产类、合同诈骗类等,不应以偏概全。

三、对企业犯罪刑事责任处罚中的问题

1.应明确非法人企业犯罪时对企业的处罚。虽然,在前文中提到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中对非法人企业涉及刑事责任的划分做了明确,但我们同时必须注意到,在这一司法解释,非法人企业似乎就不能构成单独的企业犯罪。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某些独资企业、个人非企业涉及的企业犯罪往往超出个人犯罪的范围,而完全符合实体组织犯罪。所以,如果仍按自然人刑事犯罪处理非法人企业涉及的单位犯罪,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应相适的原则。

2.“二元处罚”应在刑法中进一步贯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各种违法活动。虽然2013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这是明显的“一元处罚”代替“二元处罚”,也就是以刑事处罚自然人代替对企業和个人的二元刑事处罚。应该说,这实际是现有刑法亟待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3.应规范对企业处以罚金刑的标准。刑法对企业犯罪处罚金刑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金额,也没有划定实施罚金刑时应参考的范围。在司法已裁决案例中,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量刑标准是按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设置的。所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罚金刑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反而较为宽泛,可有可无。从侧面讲,模糊的适用环境也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

4.增加设置“没收单位财产”的刑罚。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与罚金刑一样都属于对财产的处罚,既然在刑法中对自然人实施可以没收财产作为刑罚,那么在对企业犯罪也可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由于企业是有组织社会结构,故当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高度的组织性,并可能获取巨额利益。企业有优于司法机关的金融管理能力,故对全部非法所得数额的清查必然受到限制,这时再仅以单位适用小额罚金刑就无法对犯罪企业施行有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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