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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应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2018-09-14

中国卫生 2018年6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意见医疗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从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3个方面,就“互联网+医疗健康”的32项重要内容作出了部署,并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局的具体职责提出了要求。

对新事物持包容审慎态度

“互联网+医疗健康”是医疗健康领域的新事物、新业态,对于医疗健康领域来说,将产生变革性的影响,也是医疗健康行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由于“互联网+医疗健康”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相关的技术、理论、方法和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无论是技术开发还是实际应用,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与欧美国家都处于基本同步的发展阶段,尚缺乏成熟的国际发展经验可借鉴;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

因此,国家和各地在积极鼓励创新、把握机遇的同时,应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强规范和引导,积极防范风险,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持续健康发展。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也是迄今为止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既是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问题,也是医疗健康领域如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问题。“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应该在法制轨道上,充分发挥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健康稳定发展。

此次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属于典型的通过行政手段推动某项事务发展的范畴,对于“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法律属性上讲,《意见》属于行政指导,其强制力和社会规范、社会指引作用显然不如法律和行政法规。从长远来看,要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意见》规定,“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这些要求都有待通过修订和完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将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医师多点执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标准和程序予以明确。

当然,也可以在《意见》实施一段时间,相关做法和经验成熟后,通过制定专门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条例》,将“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的政策和做法统一固化上升为行政法规,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作用。

隐私保护需要自律和公权力

“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发展,给广大患者提供就医便利的同时,也给患者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然而,在推进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应用的时候,如果管理不善,公民在医疗方面的信息或隐私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意见》要求,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智能移动终端和可穿戴设备的广泛使用,对收集个人健康相关信息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也为不法分子收集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和医疗信息提供了途径和可能。

“互联网+医疗健康”是一个复杂的生态体系,大到国际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全国著名的三级甲等医院,小到诊所、互联网小公司、某个医师、某个互联网公司员工,都有可能成为信息采集和传递中的重要环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这是“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根本,也应当成为所有参与者的基本共识。只有相关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公司员工都能坚守法律道德底线,秉持对病人权益的尊重和敬畏之心,才能真正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稳定发展。

当然,要维护好“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良好秩序,保护好病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仅靠道德坚守和自律显然不够,提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能力是基础。与传统的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不同,互联网状态下的医疗健康服务不再是物理状态下的面对面的医患沟通与交流,而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变动性、不可知性,如何加强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监管、保障服务质量,对医疗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是个挑战。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将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确保有限的医疗资源不被浪费、不被滥用,也需要医疗保障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样,为保障公民的健康信息和医疗隐私不被泄露、不被滥用,也对公安部门、工信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提出新要求。

权利救济的司法途径必须通畅

在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过程中,公民的信息、隐私安全和健康权益应优先得到保障,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关权利的救济。同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获得救济。

目前,关于“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诉讼案件还很少,公开报道的案件更是鲜见。究其原因,一是以往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还在探索发展阶段,并未全面铺开;二是除远程医疗会诊外,以往的服务主要局限于医疗健康咨询,并未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很低。但是,随着《意见》的出台、互联网诊疗服务和电子处方的开展,发生“互联网+医疗健康”纠纷的可能性会大增,这时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起到极大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公正的司法必将成为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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