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蓄能电站合同执行难题处理与分析
2018-09-13董政淼王从显李长胜罗胤赵俊杰河南天池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5期
文/董政淼 王从显 李长胜 罗胤 赵俊杰,河南天池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1 引言
在合同签订阶段,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不严谨很容易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发生争议。当问题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原则下,采用合适的方式化解合同执行难题,保证合同后续执行的平稳有效,是合同管理的实质意义。
2 事件概述
2016年9月,某大型抽水蓄能电站水泥购置项目招标结果发布后,合同执行人员依据中标结果组织卖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模板中约定了调价条款(当造价信息相关价格变动幅度(F-F0)/F0×1 00%超过±3%时允许调价),并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双月刊)实际交货日期当月的同标号散装或袋装水泥的**市指导信息价(F)作为合同双方结算依据。
调价公式如下:

公式中:
ΔPj—每月应调整价差;
Q—每月经验收合格的合同货物数量;
P0—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水泥出厂单价。
F—**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省工程造价信息》实际交货日期当月的同标号散装或袋装水泥的**市指导信息价。
F0—**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省工程造价信息》开标当月的同标号散装或袋装水泥的**市指导信息价。
由于该项目开标月为2016年8月份,应以该月《**省工程造价信息》(双月刊)发布的7/8月份水泥指导信息价为依据确定基准价(F0)。因《**省工程造价信息》(双月刊)未发布当期数据,双方均判断未来水泥价格呈现上涨趋势,故谈判过程中约定以开标月相邻月份指导信息价的平均值为基价F0,之后双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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