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组织实施中诸问题之考量
2018-09-13岳佳
犯罪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措施
岳 佳
20世纪60-70年代毒品犯罪数量激增,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措施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①陈京春:《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来看,控制下交付措施经历了在美国兴起、欧洲发展及全球盛行三个阶段。②陈永生、蔡其颖:《控制下交付的历史沿革探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84-89页。我国于1989年、2000年和2003年先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三大国际公约,上述公约均将控制下交付作为必要的侦查手段列入其中并对其基本含义、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目的等进行了规定。我国加入三大公约,就意味着承认了控制下交付作为应对国际化毒品等犯罪的侦查手段在国内应用的正当性,实践中也取得了骄人的战果。其后的近十年间,我国对控制下交付及其组织实施一直处于无国内法支持的状态,直至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才对其予以法律层面的认可,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也存在诸多立法“盲区”,对控制下交付在实践应用中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律依据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有待继续补充和完善。为此,笔者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界定、程序启动、收网时机把控、证据收集、风险掌控等方面予以考量,旨在探寻控制下交付组织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