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与经理人薪酬激励有效性研究
2018-09-13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商业会计 2018年4期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一、引言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种不完全契约的联合体,由于企业管理层的个人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加之这种契约的不完备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周其仁(1996)认为,“合约里事先不完备的内容应由激励机制来调度”,根据最优薪酬契约论,委托代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签订薪酬契约来解决,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有者无法掌握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信息,进而确定适当的薪酬,因此,将经理人的薪酬与公司的业绩联系起来便成了现在公司的普遍做法。薪酬激励逐渐成为缓解委托代理理论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但是,在实践中,高层管理者往往能借助手中的权力扭曲薪酬契约,即“管理权力论”,从而导致货币薪酬对于企业业绩的敏感性下降,使得薪酬激励机制失效。2015年发布的《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显示我国部分企业高管的薪酬增长过快,水平过高;吴育辉、吴世农(2010)的实证研究表明高管在薪酬制定中存在明显的自利行为,这种行为弱化了薪酬契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企业仍然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使薪酬契约发挥其真正的激励作用,降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将“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作为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因此内部控制不仅有约束高管滥用权力的作用,同时还能推动经营主体提高经营的有效性,即保证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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