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行政立法前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2018-09-12王保民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王保民,王 碧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要求我国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鉴于政府管理的绩效和社会治理的水平直接取决于行政立法的质量,故《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这一概念所设定的衡量标准之一即为具有完备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1]。就如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纲要》明确提出要“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立法前评估采取将控制立法质量关口前移的方法来保证立法质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
行政立法前评估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预测立法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给立法、执法和守法主体一个较为稳定的预期,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在行政立法前评估过程中,正是由于评估主体需要凭借特定的指标体系对上述可能性影响进行科学预测,达到遏制过度立法、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泡沫,防止不良立法出台的目的,因此,行政立法前评估指标体系是行政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实现提高立法质量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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