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目的性扩张”适用的逻辑与限度
——以上海首例“顺风车”行政案件为例
2018-09-12徐建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徐 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任务在于帮助人类将正义实现到其共同生活中[1]442。法律适用的任务则在于探讨法律的意旨,并将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以将正义实现到人类的共同生活上来。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法适用的本质是法规范在个案中的具体化,在理论上可以将其提炼为“个案规范”的适用框架[2]93-94。在法律适用“眼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过程中,无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还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律方法都是一个关键而备受争议的问题。时常有学者发出警示,认为过度强调法律方法会有与法治形成紧张关系的可能[3]。亦有学者研究指出,对于以上这种忧虑的核心主张在于:法律方法是价值上中立的工具,如果拥有不同价值倾向的主体过度使用它,就会销蚀法治的支柱——法的安定性[4]。果真如此吗?对此,本文并非要通过学理的讨论来直接回应这种观点,而是尝试通过更具象的视角来观察与分析,透过目的性扩张这一方法在个案中适用的逻辑与限度的讨论来说明其作为具有实现规范意旨价值取向的技术手段所具有的价值。
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5]203。其得以适用的背景在于变化快捷的社会不断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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