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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11董成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母子刑法债务

董成杰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一、案件展开:聊城辱母案一审判决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报道和转载后,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聊城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情节,不属于防卫过当。其依据主要为:于某当时并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于某手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并不是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于某犯故意伤害罪。

二、案件析理

通过法院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我们不难看出,本案起源于讨债,但是这里的债务并非是根据我国法律所认定的合法债务,根据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可以看出这就是实质上属于的高利贷性质。而本案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没有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实质性的认定。本案的当事人在索要非法债务的过程中采取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一般认为其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个持续的侵害行为,对于持续侵害我们往往赋予其广义上的概念。在本案讨债的过程当中,还伴随着讨债人侮辱于某母子的行为。本案的杜某某把阴茎裸露在体外对着于某的母亲苏某某,而且还把鞋子脱下来给于某闻。杜某某对于某母子的侮辱程度是相当卑劣的。因此杜某某的辱母行为为后续于某在情急之下的拔刀相向埋下了伏笔。有很多学者认为针对此情况也可适用于刑法第20条第三款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笔者认为即使辱母这种行为相当恶劣,它也不能成为无过当防卫的前提。无过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法拘禁中的侮辱行为不符合这里的相当性的判断原则。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为行为相适应说。杜某某等人在讨债的过程中虽然伴有非法拘禁、言行侮辱等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使于某母子能尽快将债务归还,主观上并不存在伤害其母子的故意,这种危险不具有刑法上的紧迫性和及时性。因此不能适用于上述第三款的规定。洛克曾说:“当为保护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自卫并享有斗争的权利,即杀死侵害者的自由,因为有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在这之后介入了公安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其在到达现场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之后就走出了办公室。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于某母子所面临的危险状态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除,而且在办案人员走出办公室后于某自感无望才发生了后来乱捅刀子的情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案发时杜某某等人对于某母子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于某当时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其所采取的行为客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因此对其行为认定为是防卫过当。

通过二审法院的认定对于于某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持积极肯定的态度。笔者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正当防卫有关防卫过当的行为是正确的。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评判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迫程度、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定。”因此,应当认定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

三、对适用正当防卫的反思

我国《刑法》第20条对于正当防卫做出了明文的规定。根据该条文的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而上述的五个条件当中,每一个条件之下又涉及诸多具体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正确的适用正当防卫,应当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当困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避免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性条款”,法官应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虽然于某案的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很多瑕疵,对于案件的性质和事实没有做出正确的判定,但好在案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在二审的审理的过程中使案件得到纠正。于某案的二审判决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切实贯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真正让人民群众在这起案件审判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于某案也成为适用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成为今后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正当防卫时典型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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