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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旧城改造的研究分析

2018-09-10岳空明

环球市场 2018年16期
关键词:旧城城市发展改造

岳空明

摘要:在我国城市与工业用地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城市中的可利用地块越来越紧张。在产业、经济等发展需要建设用地时,便需通过旧城改造来得以实现。综上所述,改造旧城时,城市规划的相关部门,应该发挥自身的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政策的作用,因地制宜,使合理的城市规划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城市規划

一、关于旧城改造,城市规划的实际角色与相关影响

第一点,旧城改造既是我国人民关注的热点,又与城市经济、发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旧城改造中,城市规划是其重要依托与落实纲领。旧城改造是否成功、社会发展是否和谐平稳,以及对旧城的改造与规划是不是具备公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都与城市规划对角色的定位有着直接关系。在实际的旧城改造里,城市规划仍然从本身的专业作为出发点,充当着求得投资建设的整体经营收益以及将非长期的土地价值收益给政府的角色,对居民的实际居住和就业需要考虑不周,这会使旧城改造工程难以开展。例如,由于城市规划对于旧城改造工程的建设资金的出处与主体的效益诉求判别不够明确,使得改造工程往往仅为对黄金地段的改造,对其他地段的改造不积极,进而破坏了旧城改造与整个城市中的整体性与协调性。此外,还有对于中心位置的区域过度开发,使得中心位置的居住情况呈空心型,严重还会侵犯到城市中公共设施的场地,使公共设施和交通密度加大到难以负荷的程度,进而令旧城的整体环境更不如从前。

第二点,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城市的开发与建设正逐渐从外围拓展的模式向“新城区与旧城”共同发展的模式转变,这是在我国城市中,可应用于城市建设的地段越来越少的趋势,以及可持续发展对城市的集约型发展所提出相应要求的作用下而形成的。不过,我国大多数的旧城改造项目是在改善城市面貌、相关部门寻觅城市地段财政收益的推动之下进行的。对于相关部门应付出的费用以及应担负的改造维护职责,其常常将此推迟到远期才予以落实,而政府相关部门确实城市土地的余富价值的受益者,其往往仅关注于眼前的一次性地段收入。此外,利益相关者还常常使原始住户应得的经济补偿和权利受到了侵犯,并且于旧城改造与建设之时没有对社会存在的复杂问题以及城市中的历史文化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三点,现阶段,实行于旧城改造之中的关于城市规划的方法和理论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这会引发城市规划中的角色错位,也会使城市规划中的角色转化遇到障碍。由于在西方的发达国家,其城市规划的历史进程是以自由的市场经济以及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情形中逐渐发展而来的,但是我国城市规划仍存在计划经济以及由上往下的特色,这说明国内外于此存在冲突,因而导致虽然中国对于旧城改造、建设的相关理论和经验都是在参照西方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却无法将其完全应用于我国的旧城改造的实际施行之中。

二、旧城改造在城市规划中遵循的原则

(一)关于旧城改造的重点

旧城改造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而城市规划的资金有限,旧城改造的资金更为短缺,因此,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城市,都要根据各自的财力、物力情况,从实际出发,解决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地说,旧城改造还是要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渐改造的原则。改造的重点是危险房、棚户集中地段,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城市的基础设施落后,特别是大城市的基础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已经到了非改造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旧城改造的效益

衡量旧城改造的效益,要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相协调的综合效益为准。在旧城改造资金短缺的条件下,旧城改造和城市城市规划与其它各项事业一样,要注意经济效益,同时也必须注意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当然,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片面地强调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以免影响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活力。但是,当前的问题是要防止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近年来,有些城市和单位在旧居住区的改建中,以多出房为目标,片面追求余房率,在改造地段的选择上挑肥拣瘦,把一些不应改造的房屋拆除了,而把一些迫切需要改造的地段抛在一边,在旧居住区改建中甚至随意更改规划要求,取消必要的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只建住房,不相应地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等。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做法,不仅不能改善和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反而给当前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给今后的改造带来困难。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我们所要求的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相协调的综合效益;当然,这种综合效益不是三者的平均分配,而是要结合各类城市、各个改造地段的具体条件,进行具体的协调和平衡。

(三)关于旧城改造的速度和标准

旧城改造的标准和速度要取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实力相适应。城市中旧居住区和住宅的改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多种标准,把改善、改建、整治和改造结合起来,不宜强求一致。例如,有些城市对那些房屋质量一般,数量比较大,但还不是危险房的旧居住区和旧住宅,在近期内加强维修,并积极改善供水、排水、道路、绿化、商业网点等条件,争取再使用一段时期。有些城市将一批年久失修的破旧房或危险房,在近期内先按较低的标准改建成简易楼房,使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一定改善,等将来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了,再按更高的标准进行改建。

(四)旧城改造中要重视保护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1.在有价值的文化建筑的历史地段周围地区,需要增补新建筑时,新建筑在规模、尺度、体型,色彩等方面,要跟原有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2.旧城范围内必须安排利用外资的项目时,需要为这类项目提供适当的投资环境,但是,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能为了利用外资而迁就外商的不合理要求,而破坏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的地段传统风貌。

三、结束语

总之,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权衡利弊、高瞻远瞩,要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协调发展、高度统一。

参考文献:

[1]袁也.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2.

[2]黄崇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D].广西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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