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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2018-09-10张霞

大东方 2018年5期
关键词:君权御史监察

摘 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秦代产生,于汉代初步发展,定型于魏晋,巩固强化于唐宋,高度齐备于明清,经历两千多年间朝代更迭带来的改变、政治经济动荡带来的冲击以及一些人为的破坏,最终得以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它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一套监察体系,具有十分明显的特点并对现代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监察;御史;君权

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过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秦代后,被历代视为一项重要制度。历史浮沉,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决定了为封建制度而生的监察制度在各朝各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有所不同,最终形成一套完备的古代中国监察制度体系。其历史嬗变过程如下:

(1)初步形成阶段——秦代。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庞大的政府机构,需要加强官员系统管理,监察制度由此产生。秦朝从三个部分开展监察活动:第一是中央监察系统:设掌管监察制度的御史大夫,地位高于众御史,负责“典正法度”,代表皇帝监察百官,甚至丞相也受弹劾。主管监察的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丞相以及主管军事的太尉在并称“三公”,是国家中枢机构之一。第二是地方监察系统: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建立起郡县制,由此产生庞大的政府机构,为便于管理,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担任监察郡县各项事务官员并向皇帝反映,称“监御史”,监御史不属于郡县管理,由中央垂直管理,这就是郡县垂直管理制;第三是言官规谏系统,秦朝设立了言谏之官,作为皇帝近臣,辅佐、参议朝政,对皇帝的诏令或政令有一定影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是三大系统的建立,在《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载: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始于秦朝。

(2)初步发展阶段——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监察制度基本沿袭秦朝的系统,但较秦制而言,更为严密。在中央监察系统方面,汉代将中央监察系统职权分为三个部分: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御史府沿袭秦制,设最高长官御史大夫,主持监察并兼任副丞相,职权广泛;丞相司直主管组织内部监察,包括监察御史大夫;司隶校尉则是监督京师和地方的监察官员。御史大夫、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均为中央监察机构官员,三者不相统屬,不分伯仲,各行其是又互相牵制和监察。汉成帝时期将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不再掌管监察,改御史府为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持监察事务。东汉时期,设御史台为最高的监察机关,使御史台表面上改为少府管理。汉武帝设十三州(部)刺史主管各州(部)监察事务,同时新增 “六条问事”制度增强州部内所属各郡的监察,形成了汉代的地方监察制度。

汉代监察制度在秦代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在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方面都做了细化,建立起《六条察郡之法》和《监御史九条》的地方监察法规。形成一套较秦代而言更为严密和完备的监察系统,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也促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向前迈进。

(3)定型阶段——魏晋南北朝年间。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动荡,除监察机构名称有变外,监察体制与汉代鲜有不同。在中央监察系统中,魏晋时御史台成为皇帝直接管理的独立监察机构,不再隶属于少府。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同于汉代,御史中丞为长,而北魏更名为御史中尉。后由于监察官员权力地位提高,为防止官员贪赃枉法,魏晋以后禁止大士族为御史中丞。晋以后,为分散监察职权,设殿中御史、督运御史、检校御史等为御史中丞附属官员。魏晋南北朝时期取消了地方监察制度,改为由朝廷不定期派御史以巡视地方官员。除此之外,魏晋时期还确立了“风闻奏事”的制度,即百姓可依据传闻进行举报。

魏晋南北朝时期体制与汉代相较并无区别,但是在中央、地方及“风闻奏事”制度三个方面的改变使监察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巩固阶段——隋唐时期。隋文帝设治书侍御史以代替前代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副,对皇帝负责。同时精简人员,缩减门下省机构,增设了司隶台、谒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此时台院、殿院和察院共同组成御史台:台院纠察百官,弹劾不法行为;殿院掌宫廷供奉,纠察失礼等事;察院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设监察御史为长官。三院制分工明确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监察制度又一进步。而隋唐的地方监察制度也日趋成熟,隋代朝廷按期派出御史监察地方官员,而唐代也因循这一巡按制度,差遣监察御史按道所划分区域实行监察巡视(即分道巡按)。由于地方监察薄弱,负责监察的人员除御史台专职人员外,还从中央和地方的其他人员当中选用,以此填充地方监察制度的缺失。另外,由于唐代国泰民安,思想较为开放,谏官言谏制度也达到顶峰,谏官地位也十分崇高,制约了皇权行使的随意性。

隋唐进入盛世时代,思想文化繁荣,朝廷更加注重对政治制度的完善,上承魏晋南北朝,下启元明清,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这一期间得以稳固。

(5)强化阶段——宋元时期。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较前代有所损益,但组织愈加完善。就中央监察制度方面,宋代仍设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同时因循唐代御史台的三院制;元代依然承袭前代的御史台,并分为:御史台、殿中司和察院三个部分。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宋代将全国分为十道(后改为“路”),为监督地方官员,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长官称“监司官”:转运司主持监察地方财政,提刑官负责提检地方刑狱案件,提举常平司则负责地方仓储、农业等事务,三个机构分工细致。另外朝廷不定时派遣观察史等来巡视地方,弹劾官吏。在州一级也设有通判,负责向皇帝报告州情。在边防要带设置走马巡视地方官吏。元代将全国划分为二十道,由察院派出御史出任各道的肃政廉访司,常住居民负责道路、地州、县、县的检查工作。元代同样继承宋代走马,在要害地方派出“行御史台”巡察地方官员。

宋元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完善监察制度方式多样,各项监察制度趋于条理化,也使监察制度愈加细化,构成严密的监察网。

(6)完备阶段——明清时期。明清时期基于前代的经验和教训,对监察制度做了很多方面的修正与完善。在中央监察制度上废除了一台三院制,并确立了都察院,成为监察机构的最高执法机关,同时精简组织机构,创建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的六科给事中。同时对照唐代对六部的监督,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和多元、多元的中央监察体制,促使君主专制高度强化。而地方监察制度在明清时期呈现了纵横交织的监察网,除了上级机构对所属官员的监察外,还在地方设立三大监察体系:提刑按察使司、都察院巡按御史、加衔巡抚与总督等。清朝除地方机构对所属领域的监督外,还有巡抚、十五道监察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监察系统以及钦差大臣对总督和巡抚的监督等各种监察系统交叉进行,较明朝更为系统和复杂。

明清监察制度在歷朝历代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相当复杂,但是严密而无疏漏,成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高度完备的一套监察体系。

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制度不断完备和系统化。从历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监察体制随中国封建政治不断削弱相权加强君权的趋势不断被强化,逐渐趋于系统化和成熟,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形成。如汉代构成的《监御史九条》和《六条察郡之法》。使监察活动具有法律依据,更加严谨。

(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督。 中国古代各级监察机构从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均变为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机关。形成由上级监督下级,由中央监督地方,由皇帝总管全国的监察体系。

(3)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监察官员责任之重,职权之大,因而对监察官员的考核任用也严于普通官员,纵观我国古代对监察官员的考核任用,主要在品格、学识以及经验三个方面考察,形成一套严谨的监察官员选用制度。

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动乱中形成,不断积累经验和吸取教训,成为一套完备的监察制度,对于现今我国乃至世界都具有积极意义。

(1)保持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自秦以来中国的监察制度都有一个特点:各代监察制度虽有变化,但中央、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不属于中央和地方机构,相对独立,归中央或皇帝直接管理。这种独立性避免了监察官员部门与被监察部门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使监察工作能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也利于监察部门捍卫权威,建立完备组织关系和行使相应职权。

(2)严格的监察官员选用及管理制度是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历代皇帝为加强君主专制,防止官吏腐败,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对监察官员委以重任。对监察官员的选用和考核都严于其他部门,监察官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监察活动的效力。

(3)严密的监察制度体系是规范监察活动的重要依据。我国监察制度逐渐多元化,形成上命下从,横纵交叉管理的监察网络。权力监督是一个互相关联的网络,需要完善的机制和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各级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随着我国政府机构规模的增大,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基础上,根据国情不断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完备关于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

参考文献

[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十三,职官考七·御史台

[2]刘慧媛《试论秦朝的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启示》哲学史学研究2010年第36期

[3]张晋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维护国家纲纪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7年

[4][东汉] 卫宏 《汉旧仪》

[5]邱永明 《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年

[6]刘丽君《清代顺康两朝科道官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

[7]陈兴华《论新时期的反腐斗争》华中师范大学2000年

作者简介:

张霞(1906.09),汉族,籍贯四川省西昌市,本科在读,学校西南科技大学。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2015级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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