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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氏族社会的演变过程

2018-09-10朱丽

丝路艺术 2018年4期
关键词:父系母系氏族

朱丽

摘 要:氏族作为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氏族内部,无论是处于中心地位的女性或男性都出自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他们在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生产资料和所获得的劳动成果归集体所有,所有成员平均分配,并在长期的共存下形成了氏族内部共同的语言、文化、生活习惯和原始的宗教信仰,为后世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氏族,我们又可以称为氏族公社。它是民族共同体发展的最初的一个历史阶段。”[1]氏族公社在旧时代的中期和晚期开始组建形成,一直发展到新石器时代的初期还没有完全结束。它的形成阶段几乎跨越了整个新石器时代,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最小的社会组织。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对氏族公社进行过评论,他说道:“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2]

一、母系氏族社会

氏族社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母系氏族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这两个阶段的发展并不是随意而定的,而是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否相适应等条件而决定的。母系氏族公社,即“母权制氏族”。母系氏族公社是母权制时代的社会基本结构,它是由氏族内部的一个或者几个女始祖所生养的后代以及后代再繁衍的儿女所组成的氏族社会。在氏族内部,女性地位高于男性,處于“中”的地位。

母系氏族公社即母权制时代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母系氏族公社中,各个氏族都认为是来自同一个女始祖,并把女始祖作为最高的神灵。在母系氏族社会里,妇女在氏族内部处于中央地位,他们拥有着氏族内部男性成员无法拥有的权利于地位。氏族内部的孩子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并不知道他的父亲是谁。更为重要的是,氏族内部的血缘关系是以母系进行计算的。例如,《吕氏春秋·恃君览》篇中说道:“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3]这里的“知母不知父”显现了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母系在自己族群中的中心地位。因为世系是以母系计算的,所以姓氏都遵从自己的母亲,并以自己母亲的姓氏为荣。我国古代传说中的三皇——伏羲、女锅、神农都可能处于我国早期的母系氏族社会阶段。

第二,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人们过着原始共产制的生活。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所共同拥有的土地、房屋、种植得到的粮食以及饲养的牲畜全部归氏族公社所有,个人仅仅保留部分生产工具,如:弓箭、石器、木器等等。据《尉缭·治本》记载:“民无私则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4]在氏族社会时期,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引用中所指出的“共寒”和“共饥”的现象是因为在氏族社会时期,各种生活资源极端的匮乏,氏族首领若想使自己的氏族得到长期有效的发展就必须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将氏族内部的有限劳动所得平均分配给氏族内的每一个成员。这种原始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在许多尚保留氏族制度残余的土著居民中都可以找到活的实例,例如:解放前夕,云南省少数民族景颇族、独龙族、布朗族都保留着“一户杀猪,全寨分食”、“剽牛祭天,全寨共食”的共食制度。

第三,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普遍存在着氏族以外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婚姻形态。群婚制度是在同一个氏族群体内部,相同辈分或者相同年龄阶段的男女氏族成员相互之间既是兄弟姐妹的关系,也是夫妻的关系。而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另外,恩格斯也曾经对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社会形态做过分析。他认为,在氏族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家庭中,一个孩子的身份、姓氏等个人信息是跟随其母亲的,而不是跟随其父亲的。例如,纳西族一共分为六个大的母系氏族,每一个大的母系氏族又由若干个相对较小的女儿氏族组成。每个女儿氏族之下又包括了四到五户以母系为中心的母系氏族大家庭。在这里,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他们共同活动的区域,他们养殖自己所捕获到的小动物,共同去猎杀大型动物以供氏族内部成员的享用。他们拥有共同的祭祀节日,一起祭拜氏族的祖先,以求祖先神灵的保佑。不论是在大的母系氏族内部还是小到母系氏族大家庭中,都有一位女性作为一家之长掌控着氏族内部的绝对权力,她不仅享有绝对的崇高威望,还可以决定着氏族内部的生杀大权,是绝对的统治者。尤为要指出的是,男性在母系氏族社会里是没有任何地位的,更有甚者,男性到了晚年时期,常常会被妻子赶出家庭,即使不被赶走,男性死后也不得进入氏族的公墓,由此可见,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氏族内占据着统治地位,并且受到极高地尊敬。

二、父系氏族社会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受到空间活动的限制,人们开始较大规模的砍伐森林,拓荒种植,原始农业逐渐形成。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和认可,在氏族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到了后来,随着氏族势力的进一步扩大,男子开始担任氏族的首领,由此慢慢地进入到了父权制时期。

如果我们认为母系氏族公社第一次将人类聚集在了一起,并形成了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社会集团的话,父系氏族公社就将人们就带入到了初级的历史文明阶段。更为重要的是,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过渡,虽然是人类的一次巨大变革,氏族内部的“女权”转换成了氏族内部的“男权”,男性处于“中”的地位。但这种权利的转换并不是以武装冲突为基础的,而是基于男性在在日常生活中作用的提升,以及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所决定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农业生产方面。据资料显示,与母系氏族公社相比,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农业生产的确立。农业生产的确立不仅将氏族的活动区域相对的固定在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而且还保证了父权在氏族内部的绝对统治,人们生活资料的来源从原来的狩猎、捕鱼又添加了耕种和家庭手工业。例如,《管子·揆度》曰:“至于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然后天下可得而牧也。至于尧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其胜禽兽之仇,以大夫随之。”[5]所谓“烧山林,破增薮”显然是砍倒烧光山林的原始状况,而“焚沛泽,逐禽兽”则是渔猎生活的真实写照。在家畜饲养方面虽然没有文献记载,但据考古资料证实,山东章丘县龙山镇城子崖遗址发现的马的骨骼,浙江嘉兴马家滨发现的的水牛骨骼,在邯郸涧沟发现的21个猪的骨骼,都属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龙山文化。由此可以看出,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人们已经开始饲养家禽,而这些现象也正好说明人们在父权制时期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范围。

第二,家庭手工业方面。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各种家庭手工业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之后,以陶土著称。《孟子》一书曾对这种现象记载道:“自耕稼、陶、渔以至为帝,无非取于人者”[6]。在这里,孟子评价舜,从他种庄稼、做瓦器、做渔夫,一直到天子,没有一处优点不是从别人那里吸取来的。由此可见,处于父系氏族公社时

期的尧、舜时代的制陶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如此,后来在黄河中下游龙山文化地区、甘肃齐家文化地区、湖北京山屈家岭文化地区、江苏淮安青莲岗文化地区发现的各种陶器制品都足以说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陶土业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发达的水平。

第三,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世系必须按父系进行计算。其目的主要在于区别不同的氏族、以及享有对父系财产的继承权利。随着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生产水平的提高,氏族内部的剩余资源逐渐出现了剩余的现象,不同氏族之间相互侵占,战胜的一方经常会侵占战败一方的各種资源,所抓获的俘虏一般并不会向前期那样直接杀掉,而是让他们留在自己的氏族内部,充当劳动力,以增加自己的剩余收入,这种情况虽然对整个氏族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但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例如,剩余生产资料如何分配的问题,财产继承的问题,血缘混杂等问题。虽然上述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父系氏族结构和制度,但对其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外,随着父系氏族公社的发展,氏族内部人员的增多,氏族内部开始有了“近亲”和“远亲”之分。这里的“近亲”主要是指氏族主要成员的众表兄妹。而“远亲”是指氏族主要成员的众表兄妹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成员。“近亲”和“远亲”之所以会在这一时期有所区分是因为在这一时期,受到资源、土地、劳动工具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氏族的“近亲”和“远亲”不可能全部生活在一起,而“远亲”的那部分人只好自己去建立新的狩猎场所或捕鱼地点。从这一现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早期每一个氏族的成员数量以及规模不可能太大,最多也不会超过几代人。

第四,社会组织。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基本社会组织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基本社会组织相同,都是氏族公社。在以氏族公社为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不同的氏族又分出了若干兄弟氏族以及更小的个体家庭。这些父系家庭的所有人共同居住在一个大房子里,在这个大房子中,又分隔成许多户,形成了“蜂窝”结构。例如,云南的拉枯族就是父系氏族公社的代表。拉枯族拥有共同的祖先,并形成了一个大的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父系大家庭。在这个父系大家庭内,又分成若干个“小户”,大家称这种大家庭为“底页”,小户称为“底谷”。大家庭的土地归大家共同拥有的,各家各户的所有成员集体耕种,等到收获的时候,大家将所收获的所有粮食都集中保管,由氏族内部的妇女平均分配给各个家族成员食用。

第五,婚姻制度方面。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婚姻制已经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群婚制转变为对偶婚。对偶婚是指在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之间的成年男女,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由一男一女根据自己的意愿组成的临时配偶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一种不稳固的婚姻形式。对偶婚为一种两厢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

综合上述内容,氏族作为民族共同体发展的最初历史阶段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氏族内部,氏族成员出自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过着定居的生活。氏族内部的生产资料和所获得的劳动成果归集体所有,所有成员平均分配。在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氏族共同的语言、文化、生活习惯和原始的宗教信仰,并为后世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62.

[2]冀昀.吕氏春秋[M].北京:线装书局,2007,485.

[3]周祖痒.中华国学纂言钩玄学中珠 [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197.

[4]刘柯 李克和 译注.管子[M].哈尔滨:黑龙江出版社.2003 ,499.

[5]杨伯峻 译注.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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