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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2018-09-10任巍

河南科技 2018年15期
关键词:河南省司法知识产权

任巍

引言: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护盾

我国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创新发展战略成为时代主题。作为“创新之法”,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强大推力。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首先要积极构建依法严格保護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这也是河南省强省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遵循“司法保护为主导,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协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是私人就其智力成果可享有的排他性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私权。较之行政保护,更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有终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优势。故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强与各方力量相协调的同时,应坚持发挥司法救济的主导作用,并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

第一,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目前,河南省确立了2020年将建成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的目标。(1)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政策性文件,如《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2)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出台了《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洛阳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河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等地方性法规。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第二,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近年来,河南省也极为重视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知识产权侵权及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1)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2)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理念,利用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和裁判文书网络平台加大司法公开力度;(3)探索惩罚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4)建立知识产权问题专家咨询机制,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专业性;(5)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3月,河南省挂牌成立了首个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郑州知识产权法庭——标志着河南省知识产权审判迈入更加专业化的新阶段。作为知识产权专审平台,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科研部门等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保护合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以洛阳市为例。就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司法诉讼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程度、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几项而言,企业关于诉讼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程度的满意度极低,只占20%左右。究其原因,企业普遍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诉讼周期较长,举证困难。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市场紧密连接,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影响巨大,基于紧迫的利益需求,企业一般希望纠纷能够得到快速解决。然而,司法诉讼程序周期相对较长、效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寻求司法保护的信心;第二,多数企业认为即便胜诉,最后获得的赔偿也比较低,而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这些因素导致部分企业虽面临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但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甚至有部分企业表示,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他们愿意增加更多的研发投入。可见,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道重要壁垒、一面坚强护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力,不仅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效果,还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创新活力。

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分析

北京市。作为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北京市向来重视本地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提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法院设置、管理体制、审判机制上的创新主要有:(1)法官通过由市法院、市人大、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学者、律师协会组成的遴选委员会选任,并由人大任命,较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官素质;(2)司法辅助人员方面,专门设置了技术调查官来应对涉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3)要求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院长不能脱离审判。

武汉市。武汉市江岸法院是全国模范法院。(1)2008年,全国首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江岸法院建立,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此外,市检察院指令市各区级检察院将其在收到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移送江岸区检察院审查后,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2)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各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并将由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审理;(3)武汉市知识产权庭专门设立一个合议庭负责指导江岸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训知识产权法官。至此,武汉市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三审合一”,解决了专业性、技术性导致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难的问题。集中了有效的司法资源,提高了法官队伍的专业性,增强了知识产权综合审判能力。同时也让检察、行政机关参与进来,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

广东省。侵权案件中举证困难和赔偿标准的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中的难点,广东省法院在这方面积累了众多宝贵经验,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在于,积极开展了“探索完善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举证难和确定侵权赔偿基数的问题。具体有:(1)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并适用证据披露制度、证据妨碍制度和优势证据制度,充分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获利;(2)以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转让费、许可费、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技术开发合同的对价、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等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侵权人对外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关商业平台的销售收入数据、法院保全的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认定侵权人的获利。

日本。(1)区分技术型案件与非技术型案件,对“更常见,争议发生地域更密集、诉讼标的一般较低”的非技术型案件的诉讼仍实行普遍管辖;对需要由“精通相关知识的法官进行慎重判断”的技术型案件的管辖进行集中化的处理,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另外,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且重要法律问题更为集中的技术型案件,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2)建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启发,日本为使知识产权诉讼审理更加迅捷、充分,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规定在东京高等裁判所下设立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并下设事务部门和裁判部门,对不服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效力裁决请求撤销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等诉讼事项进行管辖。

河南省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更为方便快捷的审理机制。作为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高院之一,近年来,河南省部署了众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措施。特别是近期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挂牌成立,实现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集中审理,标志着河南省知识产权审判迈入了新阶段。日前,建立更为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争端审理机制应作为审判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参考国内外经验,可从如下方面着手:(1)健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整合多方力量,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2)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3)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审判人员在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甚至还要了解相关理工科知识和专门的技术问题,因此尽快组建高素质的复合型审判队伍是完善审判体制的重点,此外,还可参考北京知识产权庭和日本法院的相关经验,采取“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的审判模式,将技术型案件和非技术型案件相分离,对技术型案件进行更加集中专门化的审理。

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建议。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的是“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处罚作恶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补偿损失之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制裁侵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应用广泛。我国早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既已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惩罚赔偿。此外,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包含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由于构成要件、相关概念的界定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其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结合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水平,研究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具体适用,使其在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惩罚和遏制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主观构成要件不明确的问题,应当明确“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的标准。“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是我国惩罚赔偿适用的前提,但《商标法》对何为“恶意”和“情节严重”并未明确说明,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造成困难。(1)“恶意”的认定。结合《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五条中“故意侵犯专利权”一语,宜将主观故意认定为恶意;(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可结合《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并参考刑法条款上的相关规定,从制造、销售数量,销售数额,多次查处情况等综合判断。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权利人证明其损失的财务账册由其单方面制作及控制,真实性无法保证;权利人难以取得加害人获利的财务账册等原因,“侵权所获利润”“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导致条款操作性不强。具体到河南省司法实践,在适应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可参考广东省经验,来确立相关标准,解决司法定价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问题:一方面,积极运用相关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举证证明损失或获利;另一方面,以知识产权相关市场价值及侵权人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数据来查明损失或获利。

第三,构建征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状况较为严重,这一现象也同样反映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规划、目标及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举措。国务院2016年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可作为企业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参考,更为重要的是,它也可以作为企业风险预警机制,来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真正做到让失信者难行、守信者受益。

目前,国内还普遍存在着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标准、信用档案开放程度低、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目前也还没有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征信机制,河南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部分地方政府已在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方面做出了勇敢尝试,并获得一定成效。在此背景下,河南省应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和惩戒机制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诚信标准的建立,促进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知识产权征信管理制度,出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征信制度是为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的作为而设置的综合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则是打击侵权的有效措施。具体而言,可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设立征信指标,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衡量。

第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重点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惩戒措施:如公布“黑名單”,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与银行授信额度、企业知识产权贷款融资许可挂钩等。

第三,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首先在河南省内实现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的共享。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地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和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严格”视域下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探索与完善(20170106001)研究成果;洛阳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洛阳市专利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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