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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

2018-09-10孔岩

大东方 2018年6期
关键词: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条件

孔岩

摘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农村基层行政组织是直接参与农民养老金制度的建设的,其既可以推进产品的保障和实施,也可以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把握好这一点,基层组织可以树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形象,从而取信于民,得到广大民众的信赖和拥护,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促进新型党群、干群关系的形成,进一步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村地区;制度;条件

建立并完善新农保制度,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纳入到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轨道,对于稳定社会公众预期,减少对未来保障不确定性的压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都具有着积极作用,其不仅有利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1 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人们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阶段地在全体公民中逐步实现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及时将重点转移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势所趋。

1.2 客观需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贫困化的客观需要。农村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有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城鎮化进程较快的山东省甚至达到74%,浙江省也高达71.58%,70%以上的农村老人有后顾之忧。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预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数据,目前我国城乡60岁及60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人,农村860万人,城镇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约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是城镇人口的3倍还多。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小,约有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没有参保。多年来,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展上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受观念、制度、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推广难度大。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本身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一些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再加上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等因素,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普遍不高,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心,持怀疑、观望态度,参保意识不强。

2.2 法律保障不健全

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着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时至今日,在具有国家效力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除了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农业部印发的《乡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极少数法规外,目前仍无一部具有更高效力(如国务院等高权力机构颁布的法规和文件)、措施更完备的法规和文件可循。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不仅在于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而且在于实现养老保险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2.3 收益难以保障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主要靠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等形式进行保值增值,而不能通过直接投资来实现其价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以县级为统筹管理单位,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专门人才和技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保值增值的。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对策

3.1 走出建设误区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原因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拿不出保险金;农民有土地养老,不需要社会保险;国家财力不足,无力为农民保险等。事实上,按照现代社会学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愈落后的地方、生活愈困难的公民愈需要社会保障,保险金的使用价值也愈大。土地养老已渐行渐远,而现在我们国家的财力无论是横比还是纵比,都已经具备了给农民投入养老保险金的能力。据专家对欧洲13个国家的调研,其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时,农业的GDP占15%以下,我国早已达到,并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时期。

3.2 加大基金投入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应该且必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调控,如提供公共物品或解决外部问题等。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险支出,应由政府提供最低保障。况且,农民是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大而索取少的弱势群体,政府更有责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据世界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至少有129个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或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是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目前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绝大部分又给了城镇职工。

3.3 试行普惠制农村养老制度

普惠制农村养老金制度是指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金,无论其就业历史和收入状况怎样,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养老金。这样有助于加快建立社会化养老,为传统家庭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加快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

结语: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当然,建立起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其基金保值增值制度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在实践中继续积累经验,寻求最合适的制度建构路径和方法。

参考文献

[1]汤兆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中的政府财政责任[J].西北人口,2015(06).

[2]孙启泮.对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J].鲁东大学学报,2015(01).

[3]颜令帅,吴忠,向甜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作者单位:邹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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