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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对策建议

2018-09-10杜娟

产权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融资法律

杜娟

1 融资租赁监管模式

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的重要特征是集“融物”与“融资”于一体,其关系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两个合同”,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其监管模式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从监管理念的角度,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理念的国家,政府监管主体一般对应明确的监管微观主体——融资租赁公司,更适合金融分业经营。而功能监管则不同,一个微观主体可能要面对多个政府监管部门,易形成“多头监管”,更适合金融混业经营。

从监管主体角度,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也可称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他律监管和行业内部自律监管。他律监管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而自律监管主要依赖于租赁行业管理制度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

从政府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可分为严格监管、适度监管和市场调控。具体来看:严格监管模式一般将融资租赁视为金融性质行业,将其产品视为一种金融产品,实施严格直接的监管,对其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适度监管模式介于市场约束调控和政府严格监管两者之间,采取适度监管模式的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租赁法,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分类监管。对从事金融业务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予以严格监管,其他类型的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适度监管模式实质上是“管”和“放”并存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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