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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治理研究文献述评

2018-09-10朱宝林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北极

摘要:全球变暖带来的北极环境变化和新兴经济机会的出现使得北极成为全球热点,因而对北极进行治理也变得极为重要。目前关于北极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北极治理动因、北极治理主体、北极治理机制、北极治理模式以及北极治理前景等方面。综合来看,对北极治理的研究内容丰富但有待细化,研究视角存在国别和意识形态局限,研究方法多样但缺乏整体性研究,研究结果重视理论探讨而缺乏实践检验等特点。未来,对北极治理的研究可以在内容、视角和方法上进一步突破。

关键词:北极;北极治理;文献述评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18)05-0095-09

中国是地理上的“近北极国家”,在北极具有重要的环境、科研、航道和能源等利益,是重要的北极利益攸关方。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北极环境保护、能源开发和航道利用等问题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对北极进行治理,确保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北极生态环境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通过对北极治理文献的研究,了解当前北极治理的成果和不足,进而推动北极治理研究的突破和创新,可以为北极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进而实现中国的北极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一、关于北极治理动因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全球变暖带来的北极环境、地缘政治变化和经济机会的出现是北极治理产生的主要动因。盖尔·奥什连科和奥兰·杨(Gail Osherenko,Oran R.Young,2005)在1989年就指出,北极资源利益的凸显造成了各国在北极的竞争态势,只有通过密切合作,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川。这是学界对北极治理动因的最早思考。拉斯·海琳恩(Lassi Heirunen,2008)认为,一方面北极出现的众多利益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兴趣,另一方面北极合作逐渐取代北极对抗,这些变化给国际社会带来机遇又带来了挑战,而这正是推动北极治理的原因。奥兰·杨和保罗·阿瑟·贝克曼(Oran R.Young,Paul Arthur Berkman,2009)指出北冰洋正处于一个环境变化的门槛,这种环境变化唤起了全球对北极能源、渔业、航运、旅游的兴趣,北极可能滑向一个以管辖权冲突为特征的时代,但同时北极环境也提供了一个有形的和概念性框架,将政府对北冰洋的兴趣与合作解决北极跨境安全合作的思考联系起来。奥兰·杨(2010)进一步指出,北极治理的根本动因在于北极正在经历的社会一生态( Social-ecological)情势变革,即北极气候变化带来的北极冰层融化等环境变化和资源开发、航道的利用融入到经济全球化当中带来的社会变化,这些变革促进了北极与世界的联系,也产生了北极治理的需求。中国学者程保志(2012)认为北极治理有三大动因:冷战的结束使治理成为处理北极事务的一种可能,全球气候变化成为推动北极治理的关键因素,经济全球化驱动的北极开发使得治理问题更加紧迫。王传兴(2014)指出,冷战结束后,全球变暖导致的北极地区自然环境变化以及国家间政治向全球政治演进所导致的北极地区社会环境变化,合力推动着作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环节的北极治理的发展。

二、关于北极治理主体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及研究机构对不同主体参与北极治理的动机及作用展开了研究,其主要包括北极国家、域外国家或集团、北极原住民组织等。

(一)北极国家

丽贝卡·平卡斯(Rebecca Pincus,2013)认为北极国家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在于增强在北极的实质性存在,抢占北极的资源利益。迈·莎威( Meg Sherval,2013)认为美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动机在于保证国家的能源安全。刘雨辰(2014)指出美国参与北极治理的目标主要包括:推动美国在北极的安全利益,追求对北极的领导性管理,加强国际合作。玛琳·兰若( Marlene Laruelle,2014)认为俄罗斯参与北极治理有三大主因:寻求新的资源来维持能源大国地位;加强对北极领土和人口的控制,实现国家的工业复兴;希望得到国际认可和融入国际社会”。笔者认为加拿大参与北极治理的四大目标即行使国家主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遗产以及改善深化地区治理,符合加拿大是一个中等国家的战略定位”。曹升生(2011)指出挪威参与北极治理是要强化在北极的主权、开发北极资源、掌握关于北极的知识和借助北极议题发展同俄罗斯的良好关系。丹麦、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共同拟定的北极战略文件中指出,丹麦参与北极治理的动因包括:维护北极的和平与稳定,实现自我可持续的增长和发展,保护北极的气候环境,在北极地区与国际伙伴密切合作。曹升生(2011)通过对《瑞典在北极的战略》的解读,认为瑞典参与北极治理的动因在于关注北极气候与环境、经济发展、人文发展。何剑锋(2012)认为芬兰参与北极治理的动因在于保护北极环境、维护北极的核安全、掌握北极专业知识和技能、寻求北极商机、保护原住民的权利,加强国家间合作,推动欧盟更多关注和投入北极。赵宁宁(2015)认为,重构外交政策重心、挖掘北极变化的经济机遇并应对潜在的环境风险是冰岛积极参与北极治理的主要战略考量。关于北极国家在北极治理的作用方面,胡正跃(2014)指出中国政府高度赞扬北极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有力措施,以及在全球环境合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北极域外国家或集团

一方面,随着全球变暖带来的北极能源、航道利益的凸显,域外的国家或集团认识到了北极的重要性,逐渐深入地参与到北极事务中;另一方面,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北极问题具有了全球的特性,需要域外国家共同参与治理。所以域外国家或集团也是北极治理的重要主体。对此,中外学者对域外国家或集团参与北极治理的动机、作用和影响进行了研究。海尔格·哈顿(Helga Haftendorn,2011)认为,德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动机在于担忧北极环境变化对德国和欧洲的负面影响;德国的科研优势有助于解决北极的环境治理问题。肖洋(2014)认为资源开发、北极航道、环境安全和自由科考是德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四大动机。卡洛斯·多德斯(Klaus Dodds,2011)认为,英国和北极有400多年的历史渊源,英国重视在北极的能源、航行和科研利益,英国参与北极事务能够促进北极理事会的工作和在科研、环境保护领域作出贡献。拉斯·海琳恩(Las-si Heininen,2011)认为,欧盟参与北极治理是因為欧盟比较关注北极的环境保护、原住民的权益维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低政治”性领域。奥拉夫·施拉姆·斯托克(Olav Schram Stokke,2014)认为,亚洲国家是北极利益攸关者,在北极有着资源、航行和环境利益,作为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国,可以对北极治理政策产生影响。

在众多的国家和集团中,由于意识形态和国家实力的原因,西方学者特别关注中国对北极治理的参与,其中既有对中国参与持警惕态度的,也有表示理解甚至支持的。美国华盛顿研究所玛尔塔·哈姆波特和安德斯·拉斯波特尼克(Malte Humpert,Andreas Raspotnik,2016)在《从长城到门色北方:理解中国的北极政治》一文中认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目的在于攫取北极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但也有学者通过对中国的北极政策进行细致研究后,对中国参与北极治理表示理解和支持。琳达·捷克布森(Linda Jakobson,2012)在《中国北极愿望》一文中指出,北极现在并不是中国外交的优先课题,然而外部世界却带着有色眼镜看中国在北极的活动,对中国参与北极的动机持怀疑甚至是谴责态度,这对中国来说很不公平。安德瑞·贝克( Andrea Beck,2014)认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中国在北极追求的是商业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军事利益;中国对北极治理机制的改革倡议将加强北极的法律和治理机制框架。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动因在于:北极的气候环境变化影响着中国的生态、生活安全;北极作为下一个世界能源仓库,能为中国能源多元化提供保障;北极航道事关中国的能源安全、经贸发展以及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北极科学考察能为中国研究北极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提供素材,为中国参与北极资源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对中国在北极治理中的作用,杨剑(2016)认为中国是北极事务的建设性参与者,中国能在北极地区和平、有效治理、环境友好、绿色开发、科技进步上作出贡献。

(三)原住民组织

除了国家行为主体外,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是北极治理主体中的重要角色,中外学者特别重视原住民在北极治理中的作用。詹姆斯·福特(James D Ford,2009)认为北极气候变化给北极原住民的生存和生活带来重要影响,北极原住民将从人权的角度促使北极国家达成有约束力的环境治理机制。杰斯卡·莎丁(Jessi-caM.Shadian,2013)認为,北极原住民长期生活在北极,已经和北极环境融入一体,可以学习他们对待自然的方式和部落组织原则、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北极治理。安·夸奈德( Arne.Kalland,1998)认为,北极原住民组织在北极最重要的治理机制——北极理事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原住民的知识可以帮助确定研究的重点领域,理解自然界及其进程。也有学者认为,北极原住民及其组织参与北极治理,充分体现了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处理共同事务总和的本质。虽然原住民及组织在北极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学者认为他们的应有作用却没有发挥出来。赫瑟·尼库尔(Heather N.Nicol,2010)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如果其成为处理北极事务的主要机制,将会把原住民和非政府组织排除在外,因为作为非国家主体,他们不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合法参与者。迈克尔·贝尔斯( Michael Byers,2009)认为,原住民问题沦为了北极国家谋求自己权利的工具,他们实际上是利用原住民的权利要求为自己服务,如因纽特人的权利已经被整合到加拿大政府的主权管辖之中。

二、关于北极治理机制的研究

罗伯特·基欧汉( Robert O.Keohane,2006)认为在霸权衰落之后,国际机制可以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北极机制是北极不同行为主体进行合作治理的重要保障和平台,因而国内外学术界对现行北极治理机制进行了研究,其主要集中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北极理事会的研究上。

(一)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处理全球海洋问题的最权威机制。无论是在北极理事会文件中,还是在北极五国共同签署的《伊鲁利萨特宣言》中,北极国家都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性法律地位,主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解决争端。因而,不少学者对《公约》在北极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马克·杰拉守(Mark Jarashow,2006)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北极:阻力最小的路径》一文中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治理北极的最有效制度。奥拉夫·施拉姆·斯托克(Olav Schram Stokke,2007)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北极区域的治理基础,为北极治理主体提供了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董跃(2009)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北极法律争端的路径,实际上,迄今为止,北极沿岸国对外大陆架的相关主张并没有突破《公约》所确定的规则体系,而且相关国家也承认大陆架委员会对其主张拥有决断权。但也有学者对《公约》的效用提出了质疑。迪拉·菲叶(L. A.de La Fayette,2008)认为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导致了北极国家间关于海洋边界、渔业资源和航道争端的增多,而单靠《公约》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刘惠荣(2010)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虽然是惟一一项专门适用于北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款,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该条款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

(二)关于北极理事会的研究

托尔比·彼得森(Torbjorn Penersen,2012)指出人们对北极理事会的功能和作用充满争议,有人认为北极理事会对成员缺乏强制约束力,不具备任何作用;有人却认为北极理事会是北极政治中的重要组织机制。2009年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专家罗列出了北极理事会的主要缺陷:没有法律约束性的义务和规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的国际组织,缺乏执行机构;参加方有限,特别是对域外国家限制大;没有常设的独立秘书处;没有机制性资金来源。拉普兰大学北极中心研究员帕拉·坎卡帕(Paula Kankaanpaa,2012)认为北极理事会没有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国际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原住民纳入到北极理事会六个工作组的项目中,因而制约了项目所要达到的期望和需求。肖洋(2014)认为北极理事会并非是全球性的制度设计,而是北极八国以“享有决策权”进一步强化其主导权,推动“域内自理化”趋势的发展。杨剑(2014)认为北极理事会治理绩效不佳:围绕北极变化的评估和北极治理知识的获得还相当滞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和执行手段,动员能力和整合能力都相当有限。有些学者却对北极理事会的功能和前景持积极评价。拉斯·海琳恩(LassiHeininen,2014)认为北极理事会是一个国际间合作机构,它提出议题然后征得广泛同意,它代表的是整个北极地区的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别国家。程保志(2013)指出,2009年以来,北极理事会的机构和功能逐渐完善,机制化、法律化加速发展,治理领域也不断扩大,其治理能力显著提高。

四、关于北极治理模式的研究

由于目前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的北极区域治理模式存在弊端,为了促进北极治理,实现北极的和平、可持续发展,国内外学者对北极治理模式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北极条约”、北极机制综合体以及其他模式。

(一)“北极条约”模式

《南极条约》确立的“领土冻结”、非军事化和科学考察自由的原则,保证了南极的和平及各国的平等参与。由于北极和南极同为极地,很多学者和组织呼吁仿效《南极条约》签署一个“北极条约”,来对北极进行综合治理。1970年,加拿大法学教授马克思威尔·科汉(Maxwell Cohen,1970)率先提出应该在北极建立一个政府间国际合作的框架,他建议加拿大应该抓住机遇,领导各国签署一个包含环境、科研、经济、社会发展等议题在内的《北极盆地条约》。1991年,加拿大北极理事会专家组出台了《建立国际北极理事会:框架报告》,该报告认为北极理事会的议程设置应该涵盖经济、政治、社会、军事和环境各个领域。琳达·诺兰(Linda NoWlan,2001)指出,北极国家应该效仿南极条约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北极条约,来保护北极环境和规范国家间的合作。罗斯玛·瑞夫斯(Rosemary Rayfus,2007)认为可以借鉴南极条约体系,在北极建立一个“北极条约”,该条约可以为各国管辖权之外的北冰洋地区的海上活动建立一个全面整体的管理体系,包括渔业、航运、生物勘探、科学研究和其他与海洋保护相关的事务。澳大利亚国际法学者唐纳德·罗斯维尔(Donald Rothwell,2008)力推制定“北极条约”,他声称北极现行机制存在软法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是针对北极而创立,制定北极条约的时机已经到来。王秀英(2007)认为,北极争端的解决途径是借鉴南极主权争端的解决办法,建立类似南极条约之類的国际法机制来约束各方的行为。黄志雄(2009)认为国际社会应该缔结一份有效规范北极地区有关问题的“北极条约”,来冻结或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划界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建立“协商国制度”,冻结北极地区的军事化使用,根据实践和未来发展需要就其中环境保护、资源开发、非军事化等某些具体问题领域进一步缔结相关的议定书,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北极条约体系”。

(二)北极机制综合体模式

与建立“北极条约”模式相对,戴维·兹瓦格(D.Vander Zwaag,2002)、华勒·伊戈穆勒森(Valur Ingimun-darson,2014)等学者认为建立一个北极条约不必要、不现实。奥兰·杨(2011)认为北极条约模式目前在北极,既不具备可行性,又不必要,更不能有效地满足北极治理的需求。他认为,目前北极治理机制已经呈现H{独特的治理模式,有意义的是发展一种体制或治理综合体,使不同领域的制度相互交叠成一个体系,这些安排本身不仅可以解决特定问题也可以加入到一个综合治理体系中。北极治理国际项目组专家认为,在北极治理的不同区域和领域,已经形成了大量个案化的制度,当务之急是将予以强化,使其相互支持,构成彼此关联的治理体系。杨剑(2014)指出应该将北极治理放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中展开,即嵌入全球治理的区域治理,就是既承认北极区域性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同时也提倡将北极地区的治理机制与全球治理机制结合起来,从而使得北极地区得到善治。

(三)其他模式

除了上述两种主流治理模式外,一些学者还对其他模式进行了探讨。挪威南森研究所的阿尔夫·赫尔(Alf Hoel,2009)认为现有国际条约为极地治理提供了足够的框架支撑,“维持现状模式”是目前最好的北极治理模式。孙豫宁(2009)借鉴经济学的自主治理理论提出了北极自主治理模式,即北极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以北极理事会为平台,遵循“排除他者,内部协商”的原则,对北极进行自主治理。赵隆(2015)提出了北极共生治理范式,其指出北极共生治理范式由共生单元和共生模式构成,目前北极已经形成以主体共生、挑战共生和责任共生为主的共生单元。丁煌、朱宝林(2016)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模式不仅能够解释北极治理现状,而且能很好地解决北极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关于北极治理前景的研究

针对北极变暖带来的巨大变化、北极治理主体的诉求和北极现行治理机制特征,国内外学术界对北极的治理前景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学者认为北极现有治理机制不足以解决北极出现的新问题,北极地区将陷入冲突。2007年俄罗斯在北冰洋底插旗后,国内外学术界出现了一大批预测北极竞争和冲突的书籍、文章。美国外交委员会成员斯科特·柏格森(Scou G.Borgerson,2008)在《北极冰融:全球变暖带来的经济和安全影响》一文中指出,北极目前的治理机制不能解决北极的资源、航道争议,这将使得北极局势变得非常危险,北极有可能陷入军事冲突中。理查德·赛尔( Richard Sale,2010)在《北极争夺战:所有权、开发和冲突》一书中指出,全球变暖带来了北极淘金热,边界争端和资源争夺将使北极陷入冲突之中。罗杰·哈沃德( Roger Howard,2009)在《北极淘金潮:对明天资源的新竞争》一书中认为非北极国家对北极资源的兴趣将使他们参与到北极竞争中,这将对北极稳定造成极大的破坏。查尔斯·易宾格(Charles Ebinger,2009)指出,气候变化带来的北极消融,使得北极从科考的净土变为各国间政治、经济、安全、生态相互竞争的地缘政治要地。程保志(2012)指出未来北极存在三大矛盾冲突:北极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北极国家权利主张与人类共同遗产的矛盾,各类行为体迅速拓展与北极治理机制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孙凯(2013)在《北极:暗潮涌动的地球尽头》的文章中指出,2007年俄罗斯在北冰洋底插旗后,北极上演着域内群雄角力、域外国家跃跃欲试、矛盾重重纷争四起的大戏。总的来说,这些作品给人的感觉就是权力政治主导着北极事务,北极大战一触即发。

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大多学者认为北极地区发生冲突的观点是耸人听闻的,他们的担心是多余的,和平与合作是北极未来发展的主流。奥兰·杨(2009)指出,虽然全球气候变暖和北极冰川融化引起了对北极资源开发前景的遐想,导致北极周边国家竞相高调采取措施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且大众传媒也刻意渲染,使人感到北极目前正处于“资源大战的前夜”。但实际情况是近20年来,北极合作不断深化、拓宽,日益机制化,合作已成为北极事务的主流,俄罗斯与挪威关于巴伦支海达成的划界协议就是证明。依安·布诺斯南(IanG.Brosnan,2011)分析了自2006年以来北冰洋沿岸五国北极战略的主要内容,提炼出五个共同的战略议题,即主权、科学研究、资源开发、航运、环保。他对各国在每一个议题上的立场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北极冲突不仅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存在大量的合作渠道。皮特·阿博(Peter Arbo,2013)等从五个方面论证了北极未来不可能陷入冲突中:第一,北极资源主要集中在北冰洋五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第二,北冰洋沿岸国延伸外大陆架的主张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约;第三,北极国家都宣称通过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北极理事会已经成为解决北极国家、原住民和北极利益攸关者共同关注议题的高级论坛;第四,北极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需要跨区域的科学和技术合作;第五,所有国家都清楚,没有国家会在大规模的北极战争中受益。贾桂德(2014)在《对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思考》的文章中指出,北极和平发展是主流,各方合作意识和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李振福(2015)指出,受北极航线开通的影响,在北极资源和权益吸引下,在空间、资源、人文、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与北极关系密切的北半球国家将组成大北极网络,大北极国家网络中国家之间的利益逐渐相互交融和渗透,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地加深,导致未来各国之间的敌友关系可能会削弱。

六、对北极治理研究的评述及展望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北极治理成为全球热点问题,学界对北极治理研究的成果也大量涌现,呈现出研究内容丰富但有待细化,研究视角存在国别和意识形态局限,研究方法多样但缺乏整体性研究,研究结果重视理论探讨而缺乏实践检验等特点。未来对北极治理的研究仍大有可为,可以在研究内容、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进一步突破,从而更好地为北极治理、为实现中国的北极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对北极治理研究的述评

1.研究内容丰富但有待细化。在内容上,国内外学者对北极治理的动因、主体、机制、前景和改革路径都进行了研究,基本涵盖了北极治理作为一个系统性的综合课题所需要研究的内容。但是在具体领域的研究上却有待细化:如在北极治理动因的研究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对地缘政治、地緣经济的研究,而对地缘环境和地缘科技等因素的考虑较少;在对北极治理主体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对国家主体的研究上,对非国家主体的研究较少。

2.研究视角存在国别和意识形态局限。在研究视角上,各国学者基本上都是以自己国家为出发点和中心来研究北极治理问题,呈现出很强的国别研究特征。如,中国学者对北极治理的研究,除了极少数是介绍西方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外,大部分研究都是围绕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动因、路径等展开。此外,部分西方学者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戴着有色眼镜来看中国等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治理,在研究上表现出狭隘性。

3.研究方法多样但缺乏整体性研究。国内外学者对北极治理的研究方法多样,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法、公共管理、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虽然研究方法很多,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都只选取了其中的一种方法。很显然,单一的研究方法不能够揭示北极治理这一复杂事务的本质。

4.研究结果重视理论探讨而缺乏实践检验。国内外学术界通常是将现有的西方治理理论或其他学科的理论套用在北极治理问题研究上,在宏观治理理念、框架上提出了很多治理模式。但这些模式只注重理论的解释而缺乏实践的分析,往往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二)对未来北极治理研究的展望

1.扩大研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在广度上,要梳理北极治理的历史和历程,为当前北极善治提供依据和启示。在深度上,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北极地缘政治、资源开发等传统问题的研究,还应该注重对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等非传统问题的研究;不仅要重视对理论和对策的研究,还要重视对它们的检验和经验的总结,从战略上对北极治理相关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在研究视角上要做到宏观和微观的结合。宏观上,要摒弃意识形态和国别因素,把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研究北极治理的动因;在北极治理改革路径上,要研究创建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机制和模式。微观上,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北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问题的一部分,除了国家和政府外,非政府组织、企业、科学家和旅行者等也是北极重要的治理主体。因而,要深入研究他们在北极治理中的作用,他们在各国北极外交中的作用;研究各国通过“第二轨道”外交方式提出的北极治理方案,汲取其中的合理部分。

3.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要做到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文献研究与模型构建相结合、历史研究与案例比较相结合,以期通过多学科视角的系统探讨和多种研究方法的科学运用取得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从而为实现北极善治和全人类的北极利益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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