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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2018-09-08赵海村卢建江于景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家庭关系家庭暴力和谐社会

赵海村 卢建江 于景辉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些恶性的家庭暴力不断被公开,使人们不得不面对家庭暴力的问题。家庭是我们社会组成的细胞和单元,家庭内部的不文明现象严重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已使大多数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成为最为严重的受害者。它严重扰乱了一个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状态,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深刻分析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根源,用理性的思考方式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因家庭内部问题而受到侵犯,建立一个和平的家庭关系,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家庭关系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赵海村,东北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卢建江,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工程;于景辉,东北林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86

家庭暴力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概括来说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犯关系,即某些家庭成员故意的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从道德层面来说家庭暴力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就家庭暴力而言,暴力行为在严重侵害受害者各种合法权益的同时,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還有心理上也给受害人很大的冲击,并且完全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需要综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系统工程,在这期间不仅需要进一步推进、完善和宣传刚出台的《反家暴法》,还需要司法机关加强执法、司法和社会救助力度,呼吁整个社会共同关注家庭弱势群体 。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简称为家暴。它是通过对家庭成员的殴打、捆绑、监禁和其他手段来进行身体、精神或性虐待。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家庭成员中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家庭地位较低的男性等弱势群体

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下面就家庭暴力作出以下划分:一是依据施暴者与受害者所属的家庭关系来看,家庭暴力可分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的家庭暴力、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家庭暴力。二是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 。三是依据被害人在家庭暴力过程中最可能被侵害到的权益可分为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生命权、婚姻自主权、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性权利、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等。四是依据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家庭暴力和一般家庭暴力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为了让人们对家庭暴力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和使用,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暴力为广义概念,以既有的法定界说为准。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体现在家庭暴力的普遍性。2014年全国妇联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每年大约有12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其次,体现在施暴者身份的不确定性和施暴手段的多样性。从施暴年龄来看,施暴者大多数为28~50岁,工作性质涉及各个行业,并且大多数施暴者素质相对较低,其中务农者居多,其施暴手段残忍、暴虐。再次,体现在相对单一性的受害对象。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比达90%~95%。最后,体现在其上升性和发展性。家庭冷暴力出现了新的发展,这大多表现在知识分子阶层,通过负气、赌气的方式来搁置问题,长期以来不管是在精神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是一个很大的创伤,据统计表明,冷暴力的年龄段在不断靠前,出现年轻化趋势。

三、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文化原因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中,父权文化、男权意识形态、性别歧视和男权意识是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封建伦理提倡女性要遵从“三从四德”,女性的身体、精神和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束缚,同时也是因为这种男尊女卑的家庭环境,给家庭暴力的产生埋下了一颗暴力的“种子”,历经千年,绝对男权主义在那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长期存在,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女性很难能自己独当一面,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女性往往对男性产生过多的依附性;这种思想促使男性在家庭地位中产生一种优越感。

(二)社会原因

从家庭暴力产生的调查结果来看,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在经济因素上,据相关数据统计,家庭暴力在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由于经济方面的压力,给整个家庭带来的负担问题,更容易激发各种家庭矛盾,同时在家庭中经济收入的差距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原因之一,家庭中收入较高者往往在家庭之中以高姿态居之。

2.外界压力与家庭压力,外界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就业不理想或失业、经济拮据、单亲家庭等。同时,性格上的缺陷都会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家庭环境闭塞压抑往往会导致一个人性格上的怪癖,寻找发泄的途径进而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3.现行法律仍存缺陷。目前主要存在立法缺陷、司法不健全等问题。中国的法律干预系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体系,虽然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有着明确的禁止,但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介入难、司法执行和监督不足等问题仍对反家庭暴力的进展产生了极大的制约。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在定性和定量上不具统一性,各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内容的交叉性、执法责任的不明确性、执法程序不规范性以及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等问题都是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4.伦理道德因素。家庭暴力的增加和家庭伦理道德的落后和保守密切相关。目前,道德文化与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先于发展的市场经济会给传统的道德文化带来冲击和挑战,这种冲击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人们趋于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对金钱和利益的驱逐更为明显,与此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连接也开始出现裂痕。另一方面,现今社会的开放又促进了人们有着独立的人格和个性。这也极大的减弱了人们对家庭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由此促使某些家庭相对松散 。

(三)个人因素

家庭暴力者由于成长背景,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水平、工作自我调节压力的能力不同,对各种压力和情绪的排解方式也是因人而异,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当找不到合适的发泄途径的情况下,施暴者通常选择以暴力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和心情,久而久之家暴行为会成为其惯性的排解情绪的方式。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分析

家庭作为整个社会机体的组成部分,在系统优化的工程中,我们只有尽量保证每个家庭的和睦稳定,才能更好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最优化发展,庭暴力不是个别家庭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这需要我们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管理,杜绝这种暴力行为。

(一)法律干预方面加强建设

法律应该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体现出对家庭妇女的保护,此外,构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形成一个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完善的权益保护体系,体系内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公安机关对受害者的接待工作要做好,做到投诉有门,检察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和批准逮捕工作,人民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自诉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在查清事实两人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应准予离婚,同时应判施暴者承担民事或相应刑事责任,不能为了所谓的“劝和不劝离”而忽略对受虐妇女的保护。

(二)注重综合治理

反家庭暴力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政府及社会等多方力量干也要承担责任,建立起多层次的、有效的社会救助网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应保持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紧密联系,在发生家庭暴力时 ,确保及时给予法律方面的援助。同时在应对反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文化部门应发挥其宣传作用,积极宣传美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性以及对整个社会和谐层面的促进作用。

(三)提升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宣傳家庭美德对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社会相关社团组织积极发挥其社会协调和桥梁的作用,在政府及相关机构的配合下,使反家庭暴力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各个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都应在相应的领域内,通过与各种大众媒体的结合,如:电视平台、网络平台、广播、报纸、杂志期刊等,携手将社会家庭和谐正能量传递。多创办一些女性专题活动,鼓励受害者走出家暴的环境走向社会,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时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四)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反家庭暴力不是口号,家庭暴力的发生应从当事人的自身去改变,不管是施暴者还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一方面,就妇女来说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文化层次,法律的普及要紧密相结合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实施,积极进行法制教育相关题材的宣传,同时将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更好的普及到居民社区,使得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深深植根于心中。培养女性的人格独立意识,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另外是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摒弃传统的封建思想意识,如“家丑不可外扬”,“忍辱求全”,“命中注定”等。此外,也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和道德体系,为适应市场计划经济的发展,可以通过推动和推广“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的建设,努力从思想源头上不断灌输家庭和谐的正能量,从意识形态上消除家庭暴力的蔓延。

综上所述,在我国,虽然存在《民法》、《反家暴法》等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予以制裁,但家庭暴力的新特点及新发展,仍需我们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跟进和完善。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认识、典型特征、以及产生的危害性,需要深入到社会的每个成员中去,提高整个社会的维权意识。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文明意识都在不断提高,而家庭暴力的丑陋和危害也在不断被揭露,只有在全社会共同抵制家庭暴力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在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注释:

林建军.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展开.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7,40(1).8-12.

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

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04-03(7).

傅立群.共筑反家暴防线-解析(上).杭州日报.2016-03-07.

吴学安.人身保护令应成反家暴利器困.法制日报.2016-03-03.

欧阳艳文.对家庭暴力界定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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