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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小偷”是否侵权?

2018-09-07田野

妇女生活 2018年9期
关键词:雅丽海阳监控

田野

一家门店在店门口做促销活动时,放在促销台上的一部手机丢失,失主怀疑监控视频中经过促销台旁的一位年轻女子偷了手机,便将视频截图后作技术处理,并附上文字说明传到网上,发布网上“通缉令”。帖子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图片虽然经过技术处理,但女子的亲朋好友还是一眼就认出被“通缉”女子,并对女子产生了误解。女子冤屈之下,以发帖者无端猜疑,并发起“人肉搜索”,损害其名誉等为由,将发帖者告上了法庭——

手机被盗,发布“网络通缉令”

单莉、郭海阳在我国西北某县城,合伙经营一家乖乖囡母婴店(以下简称乖囡店),因诚信经营,生意一直不错。为了回馈顾客,单莉、郭海阳常在店门前搞一些促销活动,还建了一个客户微信群,便于服务客户。

2017年4月29日,单莉、郭海阳在其门店前又开展促销活动。冯雅丽的表妹徐静是乖囡店的会员,从徐静那里得知这一消息后,冯雅丽当天忙完手中的工作,于下午4点多骑摩托车赶到乖囡店。当时,现场依然顾客爆棚,冯雅丽在人群中跌跌撞撞好不容易挑选了几样东西,绕过促销台,到收银台付了款就离开了。

当天下午6时许,促销活动接近尾声,单莉喘了口气,奔向促销台想拿自己的手机,却发现手机不见了。她立即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一开始无人接听,后来竟然关机了。料想手机是被人偷走了,单莉便调出当天下午的户外监控录像观看。经过回放监控,她发现当天绕过促销台的顾客虽然很多,但有一名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时间较长,而且该女子的动作、神态“十分可疑”,因此断定就是这名年轻女子把她的手机偷走了。

手机价值3000元,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手机中存储着大量顾客和批发商的电话。单莉十分着急,心想无论如何也要把偷手机的年轻女子找到,从而追回手机。可茫茫人海,找一个人谈何容易!就在她十分沮丧的时候,突然想到了上网“人肉搜索”的妙招。

单莉起初只想找回自己的手机,没想把事情搞大,就决定先礼后兵,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则纯文字内容的寻物启事,内容比较平和,没有具体指向,只是表述有个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拿手机的人能尽快将所拿手机送回。当晚10点多钟,郭海阳来到店内,听了单莉丢手机的事,便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内容相似的寻物启事。

第二天早上6:30到9:30之间,郭海阳又亲自或委托朋友连续在当地9家信息发布平台的多个微信朋友圈同时发布寻物启事,并在他们的客户微信群讨论。在此启事中,他们还发出了最后通牒,明确告知在2017年4月30日下午2点之前若不送还手机,同时进行报案和视频截图公开发布。

可寻物启事发出去30多个小时,却没有任何回音,单莉和郭海阳都十分焦急。眼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找回手机的希望越来越渺茫,郭海阳于5月1日上午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一组监控视频截图共16张,并配发了文字说明,图片上年轻女子的正面面部被遮挡。同时,单莉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寻物启事配3张监控视频截图和16张监控视频拼图及文字说明,图片也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郭海阳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鼓励网友帮忙转发。

到了下午,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单莉和郭海阳更急了,就来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到单莉店中调取了监控录像。

5月2日上午,根据单莉指认的怀疑对象,经过技术部门的研判,公安机关确认了视频中的年轻女子为冯雅丽,但冯雅丽是否为盗窃嫌疑人,仅从视频中還无法确认。为了查明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冯雅丽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冯雅丽一头雾水。经公安机关询问,冯雅丽才知道自己因于2017年4月29日在乖囡店购过物,被店主指认在购物时偷拿了店主的手机。她当即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见过店主的手机。

经过3个多小时的询问,结合其他现有证据,公安机关不能确认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因此对单莉报案指认冯雅丽涉嫌盗窃不予立案,同时指令单莉和郭海阳立即删除上传网络的寻物启事及相关照片。单莉和郭海阳虽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删除了寻物启事,但他们心里不服,依然认定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小偷,在他们自己的微信群里仍然讨论说“小偷抓住了”。

网上“扒皮”,过犹不及惹祸端

就在冯雅丽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她还不知道单莉和郭海阳发布的信息及照片已经在网上飞速传播、扩散,持续发酵蔓延。她刚走出派出所的大门,就接到了表妹徐静的电话:“你电话怎么关机了?你赶快上网看看,乖囡店的老板上网发帖说手机被人偷了,还上传了很多照片。虽然照片做了处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的人就是你,究竟怎么回事啊?”

“照片中的女子确实是我,但我真的没有偷他们的手机!”冯雅丽在电话中抽泣着为自己辩解。徐静听了好言安慰道:“姐,我相信你肯定没有偷人家的手机,问题是只要认识你的人就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你,现在我周围认识你的人都在私下议论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刚挂断表妹的电话,冯雅丽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的电话,问的基本都是同一问题。冯雅丽感觉自己纵使有一千张嘴,也说不清自己的冤屈,精神濒临崩溃,一屁股跌坐在马路边,失声痛哭。

回到家中,冯雅丽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任凭家人怎么劝说,就是不吃不喝。见冯雅丽受到如此大的冤屈,家人愤愤不平,找上门去向单莉和郭海阳讨要说法。可单莉和郭海阳仍一口咬定冯雅丽偷了他们的手机。

买了几件衣服,就莫名其妙地被指认为小偷,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这么大的影响;现在被很多人误以为是小偷,还被不少朋友误解;一则帖子,就让自己无端遭受指责,蒙上不白之冤,冯雅丽越想越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2017年5月4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雅丽来到当地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单莉及郭海阳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在各大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自己的照片等信息,并为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单莉说发现手机丢失后,她调取了室外监控,显示手机在促销台上被人拿走。她先用文字在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第二天无任何反应,才在朋友圈发布了视频截图,并在视频中为女子面部打了马赛克。2017年5月1日,她到派出所报案,后按警方要求删除了视频截图。

郭海阳辩称:“首先,我们发布的寻物启事和经过特殊处理的模糊视频截图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对冯雅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1.我们仅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一组手机被盗的疑似‘嫌疑人视频截图,而且很模糊,并做了面部遮挡处理,不具任何辨识度。帖子既未公布特定人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年龄特征、居住区域、活动范围和兴趣爱好等,又没有指名道姓针对冯雅丽,特定人目标极不明确。截图中的文字内容十分平和,未出现任何侮辱性语言,故客观上没有造成冯雅丽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侵害冯雅丽名誉权的事实。2.我们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我们在网络上以免费形式发布了寻物启事,以公众信息形式对嫌疑人进行了预先告知,并在信息中明确告知了将会发布视频截图的具体时间。而截图实际发布时间是在信息公布时间点再推后22小时。我们是心怀善意,挽救嫌疑人,希望其能及时回头和悔悟,丝毫没有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3.我们在5月1日中午发布截图后不仅没有倡议好友转发,而且5月2日下午3点按照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求删除了信息。图片信息发布时间近一天,浏览人数极少,转发者更少,没有形成扩散的事实。其次,我们发布的视频截图为真实影像截图,不存在人为加工和技术处理等捏造行为,此视频属真实事实。丢失手机也属事实,目前也正由公安机关全力侦办。最后,派出所民警传唤冯雅丽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问话,属于公安部门办案所需,不存在任何对当事人泄密行为。事情发生后,冯雅丽的家人及冯雅丽本人不配合调查,多次在公共场合闹事,才造成冯雅丽的真实信息泄露,造成名誉损害的并非我们,而恰恰是冯雅丽的家人和冯雅丽自己。”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须担责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莉的手机丢失后,单莉和郭海阳在其各自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该寻物启事被多家微信平台转发,郭海阳以发红包的形式鼓励转发,随后郭海阳不仅在其乖囡店微信群公开了冯雅丽的背影监控图片,还将经过拼接并备注了文字说明的16张监控图片公开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单莉同样在自己的朋友圈也发布了如上信息,同时在乖囡店微信群里对手机被盗一事进行讨论,认定监控图片显示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16张监控图片中每一张均有冯雅丽,其中12张显示了冯雅丽的全身形体,冯雅丽结账及骑摩托车离开的6张监控图片均为近距离拍摄,其中的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形象,辨识度较高,也确实被冯雅丽的亲戚、朋友、同学辨认出是冯雅丽。虽然单莉和郭海阳在拼图中未提及小偷、盗窃等词语,但是该拼图实质描述了手机被盗的过程,且两次提到冯雅丽“拿”手机往包里装。依据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图中的人就是被认定盗窃手机的人。而现在社会中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单莉和郭海阳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监控拼图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对于该信息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均不可估量,对于冯雅丽的名誉不可避免造成了损害,以上负面信息的传播必然导致冯雅丽受到精神伤害。

郭海阳、单莉在丢失手机之后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故意将显示有冯雅丽的监控拼图公开发布在朋友圈,该行为已经违法,也确实对冯雅丽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单莉和郭海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郭海阳、单莉已删除相关信息,冯雅丽亦放弃了停止侵害的诉求,故对冯雅丽的其余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单莉和郭海阳至今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但是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尽力消除了不良影响,对于冯雅丽诉求的精神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12000元。

2017年10月11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郭海阳、单莉在当地广播电视台以书面形式向冯雅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冯雅丽精神抚慰金12000元。

一审判决后,郭海阳、单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店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它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人肉搜索”由于海量网友的参与,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会让被“人肉”者无处遁形。但参与者一旦丧失理性,被“人肉”的当事人各类隐私信息常被无情曝光于公众面前,甚至殃及家人、朋友。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人肉搜索”为数以亿计的网友所热衷,但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规范、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若不分缘由、不加甄别、不辨真伪地在网上泄露他人信息,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甚至引发网络暴力,让“人肉搜索”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帮凶。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该解释的出台,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和降低了“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的侵害。但是,也有人担心,该解释的出台,会不会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权力监督、反腐倡廉的诉求。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解释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当然,在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时,“人肉搜索”发起者与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應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把不相干的隐私信息也发布出来。司法解释在“例外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其重要。“人肉搜索”一旦超出必要范围,相当于用非法的方式实现一种假定的善,其结果也一定是恶。

人肉搜索,当慎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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