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世,儿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2018-09-07
家庭百事通 2018年8期
丁一之母刘某于1996年离世。2016年,刘某父母去世后,其生前所建房屋被拆迁,获得700余万元,拆迁款被刘某的弟弟全部取走。丁一要求代位继承母亲应得的遗产时,刘某的弟弟以母亲生前留下书面申请将房产留给其为由拒绝。请问,丁一的代位继承权有效吗?
刘某的父母离世后,刘某和弟弟为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刘某先于父母离世,其女儿丁一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刘某母亲的书面申请属于分家协议的性质,此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一是未保留刘某的份额;二是未经同意和授权,私自处分了刘某父亲的遗产。因此,丁一应依法继承母亲刘某的应得份额。
徐卫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乘坐免费购物班车跌伤,超市要担责吗?
宁女士乘某超市的免费班车去购物时跌倒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伤愈后,宁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该超市则以班车是免费提供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宁女士可以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吗?
从运输合同方面看,该超市应该赔。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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