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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进路
——以反悔机制的构建为视角

2018-09-07徐远太黄美容

关键词:程序

徐远太 黄美容

引言

极其有限的司法人力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量,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因需满足程序合法性要求,导致审案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为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审理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司法界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外新增速裁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提升审案效率。不过学术界及律师界一直对制度提出疑义,认为存在“买卖正义”的可能和辩诉不平等造成的不公,与罪刑相适应不符,社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凸显了刑事实体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的矛盾。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性正面审查的局限性

保障被追诉人意志自由是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保证,是迅速裁判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底线要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和原点。从已出台的有关刑事速裁及认罪认罚的规定来看,刑事办案效率已得到提升,①参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据抽样统计,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但程序是否公正仍受社会质疑。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对“自愿性”审查这一重要细节关注不够,司法传统深刻影响着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路径,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保证。

(一)逻辑不足的自愿性司法审查标准:“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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