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2018-09-04李博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李博
摘 要: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或企业的根本目标,但是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他人的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解释不够全面、细化,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不能通过有效途径维权的情况。在国民人权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探究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民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构成要件 保护时效
0 引言
人格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能够在合法条件下进行利用,既可以避免民事纠纷,又可以带来社会财富。虽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对人格商业化利用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本文首先列举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两种形式,随后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的维权途径展开了分析。
1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两种形式
1.1 自己使用
公民有自主使用自己人格权的权利,主要的利用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利用,某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名人,将自己的人格标识(如照片、签名等)印制在商品上,借助于自己的影响力,提高了商品的附加值。在商品出售过程中,自己的人格权也发挥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公众熟知的肯德基创始人桑德斯上校,满头白发、黑色蝴蝶结、黑框眼镜和笑眯眯的表情,广泛应用在肯德基的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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