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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反腐机制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2018-09-03马志锰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马志锰

摘 要:腐败,自古有之,反腐,自古亦有之。历朝历代无时无刻不进行着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博弈,反腐的成败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发展与政权的稳定。元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大一统的帝国,其官员来自各个民族,不同的文化与习俗使得其反腐更具艰巨性。元世祖忽必烈作为元朝的开国皇帝,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建立了事前教育的不想腐、事中监督的不能腐、事后惩戒的不敢腐等一系列机制与措施。虽然由于民族冲突和阶级复杂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措施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对我国当下的反腐倡廉建设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忽必烈 不想腐 不能腐 不敢腐

一、引言

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背离公共权力的授权目标,违反公共权力的使用规范,牺牲公共利益谋取少数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的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与政治的稳定,并最终使国家政权丧失合法性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1]因此,自习总书记上台以来高度重视反腐问题,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在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更是表达了对反腐工作的高度关注,指出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1]要想有效的遏制腐败的发生,我们需要吸收借鉴历史的智慧,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实践,古为今用。研究借鉴忽必烈的反腐思想与实践,对于我国建立科学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二、反腐措施

(一)德治与心治相结合提高精神境界

忽必烈对儒家思想极为推崇,充分学习与吸收儒家思想,并重视对儒学名士的重用,他以唐太宗求贤为榜样,广罗人才,只看才能,不问出身,重用了一批儒家名士,如赵璧、王鹗、张德辉、刘秉忠等。不仅如此,忽必烈还重用其他各少数民族的人才,如契丹人耶律齐、维吾尔人廉希宪、西夏人高智耀、藏人八思巴等。忽必烈遵循知人善任、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充分发挥文人学士的才能,促进他们充分实现自身价值,从而增加他们的精神满足感,降低物质需求。忽必烈重视佛教的地位,主张政教并行制度,《白史》对政教合一的解释是,“教以贯彻经、咒之教义、政乃实现和平、幸福之世道。”通过佛教思想的教化,教育官员不仅要想到今生,更要想到来世,不仅要畏其果,更要畏起因。忽必烈对儒家和佛教的重视,体现了其德治与心治相结合的理念,强调对官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官员的精神境界,以使官员趋善避恶,达到不想腐的目的。

(二)强化监察权力,扎紧制度笼子

元统一政权建立以后,为了克服蒙古族散漫松弛的旧制积习,监督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官僚的施政活动,忽必烈十分重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至元五年(1268年)七月,忽必烈下令设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首任御史大夫,张雄飞担任侍御史,此外,还设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等。御史台的职责主要是纠察百官贪赃不法和谏言政治得失,其由台院、殿中司、察院三部分组成,专掌举刺百官善恶和讽谏政治得失。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朕医两手。”[2]可见其对御史台的重视程度。御史台设立伊始,忽必烈就颁布《立御史台条画》,规定其纠弹不法、上书言事、照刷文卷以及监督邢狱铨选等职责。制度与机构的设置固然重要,但最终的执行还是由人来完成的,忽必烈在用人方面知人善任,使用了一批杰出人才担任御史台相关职务,如蒙古勋贵玉昔帖木儿任御史大夫,其“事上遇下,一本于诚”,敢于在忽必烈大发雷霆时,争辩不已,言辞鲠直,甚至让忽必烈也不得不霁威息怒。[3]忽必烈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监司,监司主要是指十路宣抚司和宣慰司。忽必烈设立肃政廉访使,常驻各道监察区,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为了防止廉访使以权坏法,在江南和陕西二地设立御史台派出机关—行御史台,以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为了使监察机关的活动有法可循,忽必烈制定了一系列监察法规,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至元五年,在侍御史高鸣的主持下,制定了《宪台格例》,规定了御史台的职责范围。至元六年,制定《察司体察等例》,以明各道宪司的职责。至元十四年又制定《行台体察等例》,以明晰御史台的职责。此后,至元二十一年制定《禁治察司等例》、至元二十五年制定《察司合察事理》、至元二十九年制定《廉访司合行条例》。经过忽必烈的努力,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監察法规。忽必烈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特征,中央统帅全局,地方作为对中央的补充,从而对中央与地方腐败进行无死角的监察,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提高了监察的覆盖度与灵敏度。通过监察机构与监察法律相结合的方式,使监察机构有法可依,提高了监察的强度与精确度。通过对监察覆盖度、灵敏度、强度与精确度的提高,以达到不能腐的目的。

(三)强化事后惩戒,加强敬畏之心

元朝对官吏的考核,既有考官系统,也有法律规定。就考官系统而言,中书省负责考核京都职官,吏部负责考核外任官吏。就考核的法律而言,世祖时期有《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凡五事全备者为上选,内三事成者为中选,五事俱不举者黜。”[4]忽必烈根据对官吏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不合格的官员毫不留情,轻则惩戒,重则罢黜。忽必烈授予监察机关广泛职权的同时也对监察官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察官违法失职,加等治罪。忽必烈对官员的惩戒毫不留情,对罪臣不讲情面,严格按国法处理。对于违法犯罪的大臣,不管其职位高低,都会面临严格的惩罚,在忽必烈在位时期,其频繁杀死宰相及其他大臣,给其他官员以强烈的警示作用。通过加强事后惩戒,使官员清楚的认识到腐败的代价是沉重的,使其产生心理上的畏惧,以达到不敢腐的目的。

三、启示

历朝历代都面临着腐败问题的困扰,反腐是一项历史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一直清醒的认识到腐败所带来的重大危害,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尤其是十九大,更是强调了反腐这一主题。经过全党的不断努力,我国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惩戒力度不断加大,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此时的反腐败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研究借鉴忽必烈的一系列反腐措施与机制,对健全我国反腐机制体制、提高反腐工作成效具有重要价值。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

忽必烈任人唯贤,对人才的选拔与任用不问民族与出身,只重品性与能力,并且注重用儒家和佛教思想对官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官员对未来以及来生的信仰,使官员既畏起因,又畏其果,从而防止腐败的发生。反腐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构筑不想腐的堤坝,这需要对官员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对官员进行欲望控制,用长远欲望压迫当前欲望,提高官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与精神境界,使其重视精神利益,看淡物质利益,用无限的精神利益取代有限的物质利益,增强官员的主体性信仰,使其产生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能够不困惑、不迷惑、抵制外界诱惑,使官员不想腐,有效遏制腐败的源头。

(二)完善监察体系,对监察机构充分授权

忽必烈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相互配合的一整套监察体系,并十分重视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其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品秩高、独立性强的特点,忽必烈对监察人员充分授权,大力支持监察人员的工作,从而保证了反腐的覆盖度、精准度与强度。我国幅员辽阔,官员众多,仅靠个别机构难以进行有效的反腐,要建立中央总治、地方分治、中央巡视、地方常驻,中央与地方协调配合的一整套监察体制。仅仅有监察体制是不够的,这套监察体制只有在拥有一定独立性与权力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效用。在监督官员的同时,对监察机构也要加强监督,保证其纯洁性,严防灯下黑。

(三)为反腐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了使监察机关的活动有法可循,忽必烈制定了一系列监察法规,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既有利于监察机关工作的开展,又能够防止监察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有效反腐的目的。监察机关是监察工作的执行者,法律是加强其行动有效性的支撑与保障,我们不仅要依法治国,更要依法反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中指出:“要大力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1]仅仅有制度是不够的,要用法律的权威促进制度的执行,把反腐制度真正付诸实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腐败无藏身之处。

四、结语

打天下难,守天下更难。忽必烈作为元朝的开创者与守业者,如何通过少数民族政权统治龐大的人口与版图,其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元世祖时期政治与社会的稳定与忽必烈一系列有效的反腐措施是密不可分的。忽必烈通过事前教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等一系列措施,对腐败进行预防与打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表现了其反腐的力度与决心,从而开创了一代盛世。尽管时代不同,但学习与借鉴忽必烈的反腐思想,对我国的反腐败建设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18

[2] 《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

[3] 李治安.《忽必烈传》.人民出版社p142

[4] 《元朝典故编年考》,《五事考守令》四库全书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