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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调查中引入“Just culture”原则

2018-09-03袁珊珊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袁珊珊

摘要:航空事故调查的唯一目的在于预防未来事故发生,而非确定过失或责任。实践中司法机关却乐此不疲地将事故调查演变成刑事或民事责任的确定,鉴于调查受到司法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引入“Just Culture”原则是理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Just culture(合适文化)” 事故调查 司法制裁

一、问题:安全调查受到司法行为的影响

安全一直是航空活动追求的最重要目标,但事故却总会不幸地发生,人类唯一能够做的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来预防悲剧重演。因此事故调查就成了提高安全的关键。然而,事故调查的本质就是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寻找和探求,这最终取决于对形成事故的各种信息的收集。

附件13规定事故调查收集的信息不应用于除飞行事故或事件调查以外的目的,除非相关司法机构认为这些信息的披露比这一行动对未来任何调查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然而,实践中事故调查获得的信息遭到非法使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统计,过去十几年中航空安全事故被作为刑事犯罪案件侦办的趋势越发严重。

二、解决:“Just Culture”引入

航空业必须不断提高对有效调查事故的意识,确保吸取经验教训的机会不会受司法程序干扰,很多重要的经验都来源于对事故的调查。那么对于前面提到的问题:事故调查受到司法活动的干扰严重的情况的解决需要借助于“Just Culture”这一原则运用来缓解安全调查程序和可能的司法结果之间的紧张形势。鉴于司法机构越来越倾向于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起诉这一严峻形势,寻找并准确把握一条可以比较容易区分极少数符合刑事犯罪的事故需要司法体系干预行为和绝大多数不需要司法干预和刑事制裁的行为之间的明确界限。引入“Just Culture”(合适文化)成为必要。

“Just Culture”原则提倡从不安全的行为中吸取经验,通过加强对安全情况的认识来提高安全意识,而且有助于促进安全信息的自觉表达和共享。目前“Just Culture”还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定义,但最基本且普遍认可的即当事人不应因无心的疏忽差错而受到惩罚,但必须为恶意违规和粗心大意的行为负责。

三、合适文化的原则和要求

“Just Culture”建立在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首先,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参与安全调查的个人不会因其被报告的行为或者疏漏而受处罚。其次,如果涉及一些不可接受的行为,例如有意的误操作或者严重的疏忽行为,上述保护不再适用。第三,鼓励对安全调查工作的全力投入提升航空活动的安全性。

1.确保事故调查主体和程序完全独立。

附件13要求国家必须建立独立于航空当局和可能干预调查进行或客观性的其他实体的事故调查部门。关于独立性要求不仅指向被调查的行业,也指向政府的监管机构,还特别指向司法程序的独立。然而,许多缔约国难以实现这一独立性要求,要么是因为资源不足,要么是因为缔约国的体制给予司法部门优先调查权。后一方面的原因也给“合适文化”体系的形成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合适文化”体系中,人们可以自由报告所关注的问题而不用担心会自证其罪,以及免于公开自我供述。

我国的航空事故调查部门是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其充当政府管理者的角色。实践中,民航局与航空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包括领导间互相调配和使用,事故发生后,由民航局调查航空公司,调查结论的公正性恐怕会受到质疑。对于航空事故调查主体来说,专门的独立于任何政府机关或组织、个人是特别重要的,美国的航空安全局的职责和设置值得借鉴和思考。

2.建立安全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

“Just Culture”的根本特点就是仅有极少数符合刑事犯罪的空难事故需要司法体系干预。构建“Just Culture”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形成一套公认的原则来区别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具有刑事制裁性)。那么必须要在安全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对话合作机制。我们要消除航空事故调查受司法行为的影响,寻找到提高航空安全性和刑事司法判决之间的平衡性,“合适文化”要求合理把握无心的疏忽差错和恶意违规和粗心大意之间的准确区分。然而,调查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起诉人和法官是否能够在“具体危险”和“粗心大意”正确解释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往的经验看来,同样一份调查报告经航空人士和司法机构审阅后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解读和天差地别的结论。与其质疑司法调查“鲁莽”介入的合法性,不如尝试加强司法机构内部对航空专业技术的了解。这一提议为赢得司法机构的支持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此外,这种方法还可以在沒有理由提出诉讼的情况下降低启用司法程序的风险。因此,开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对话合作是很有必要的。

四 结语

“Just culture”旨在提高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和保障司法系统进行调查和制裁刑事犯罪的法定权力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其并不意味着在发生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候时能够完全保护一线运营人,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解释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行为仍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这一任务或许最终应该由司法机构进行落实。

参考文献:

[1] 《芝加哥公约》附件13。

[2] I·H·Ph·迪德里克斯-范思赫 【荷】著 第九版 黄韬等译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4年。

[3] 何铁军 航空事故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