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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反腐败建设的困境及对策

2018-09-03刘庆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新时代制度

摘 要:党中央全力加强反腐败斗争,坚决打击腐败分子,成绩斐然,但是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党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腐败的新困境,分析腐败的成因,提出新时代党在反腐斗争在制度性建设、执行机关、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新时代 反腐败建设 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努力下举得了非凡的成就。当然在成绩斐然面前,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深刻腐蚀着社会,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新时期以来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采取了高压态势,坚决解决腐败问题,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彻底解决腐败问题依然严峻,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依然存在巨大的挑战。

一、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存在的困境

腐败问题表现在干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争取占有绝对的社会资源,为自我服务,引起人民群众的严重不满,从而构成了尖锐的利益矛盾,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虽然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式态势,但是固有利益藩篱还有待进一步解决,腐败形式依然多样,新型腐败滋生,根除腐败问题仍需努力。

1、利益集团根深蒂固

利益集团是指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组织为了共同的目的而集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社会集团。而顽固利益集团则是利益集团是历经长时间的聚合不受外部环境变化而发生改变的集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利益不断强大,相互之间形成的集体利益不断深化,社会信息传播的速达,信息交流的便利,利益集团在外部形势发生变化时,容易采取共同行动对付外在力量。“辽宁贿选案”的破解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被发现,而是巡视组的“回头看”,一一攻破,发现案情,才把这个案件公布于民,最终这个人民深恶痛绝的案件得以有效处理,这表明一些利益集团根深蒂固,形成官商勾结的利益小团体、体制内上下级之间的附属关系、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利益结合体、同级之间的权力利益关系、结党营私的小集体利益等,并且这种顽固的利益圈子外攻不进,内凝固不化,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党治国理政带来严重困难。

2、腐败问题治标不治根

腐败问题在于根治,而表现形式是治标,“治标”不能仅仅是一项政治任务,它是长期性、根本性、规范性的政治责任,“治根”的根本是反腐败的制度和机制性建设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实施,给腐败问题解决举得了非凡的成绩,社会腐败形式得到了暂时收敛,如公款私用、过节送礼、公车私用、挪用公款、公款吃喝、私吞扶助金、任人唯亲、贿选等表现形式得到一定的整顿,但是变相式腐败滋生,从“无人监督”的外在形式转到暗地里,如贿选时只要利用信息技术的便利性及平时积累的资源便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表面上公平公正,实际上还是腐败的形式,另一方面,暂时性避开反腐败风头,规规矩矩办事,或者尽量摆脱与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表现在工作上的不作为,不抛头露面,工作上推卸责任同样是一种腐败的形式。因此,腐败的形式仍然变相发生,党不能治标不治根,应该采取两者相结合,层层递进,达到标本兼治,打击变相式腐败,最终达到根治的目标,也即是党提出的反腐永远在路上。

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成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1]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继续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腐败问题始终是前进道路的一块绊脚石,而且不易扳倒。它之所以难以短时间消除,有其内外的因素,表现在制定建设、执行度、监督力等方面。

1.制度建設不完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制度是经济的反应,制度跟不上经济的现实反应,使腐败有机可乘,且愈演愈烈,最后到难以根除的地步,作为惩治、治理腐败的制度是反腐败的重要保证,但是反腐败制度与反腐败斗争相关制度没有完善,首先表现在党的制度性建设不完善,如领导干部民主生活制度、重大决策的规则和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的代表制度等制度没有健全;其次表现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立法不及时,腐败问题的来源不仅仅是国家干部行为,也有社会群体行为,这急迫需要制定一套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遵守规范的法律,从而构成整个社会在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效应,但是我国在反腐败立法方面还处在过渡阶段;再次表现在国家巡查制度、监察制度、纪律检查制度的不健全,制度不仅对整个社会的规范作用,而且在重点领域发挥作用,但是没有形成长期性的全方位的巡查、监察、纪检,就无法长期坚持反腐败斗争,也就不能保持反腐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执行度有待加强

制度是基础,执行是保障。腐败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且愈来愈严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不够强化,执行的力度不够常态化。打击腐败问题不应该上级领导实施腐败政策时才能发挥其作用,而是在制度、法律的规定下执行,这不仅把腐败消灭在源头,而且对发现腐败分子和腐化社会事件加强执行,惩治腐败、严惩腐败,提高办事的效率,不仅威慑其他准腐败分子,而且能赢得人民的肯定。但是从十八大落马的腐败分子来看,从身居高职到底层干部,不管是处于一把手还是小职位,都成为了腐败的根源,甚至连依法执行反腐败斗争的人员中也成为落马人员之中,这表明反腐败的执行度是不够强势,首要的是执行人员的工作执行力度。

3.监督主体不健全

自古以来,腐败问题似乎都贯穿每一个社会的始终,是历代王朝更迭的腐蚀剂。古代君主设立了监察机关,强化对腐败问题的管控,虽然一定程度上给历代王朝带来社会的稳定,但是仍然不能走出历史周期律的命运,对于这个问题,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在延安窑洞促膝长谈,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可见毛主席对于监督的重要性,只有人民的监督权加强,才能对腐败问题实施有效管控。面对信息化社会,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网络监督等以人民为中心监督主体都需要统一起来,而不是分离,但是现实中的监督主体存在分散的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新的历史时期,反腐败斗争的监督主体仍需加强,以增强人民对腐败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三、加强反腐败斗争建设的策略

腐败影响一个国家的正常发展和长远运行,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腐蚀剂,因此,在反腐败斗争问题上进行到底,就应该加强在法律、制度、执行、监督等方面建设和完善,同时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不断健全,使腐败问题不断解决,消除消极影响,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扫清障碍。

(一)基础性:制度性建设

1.国家反腐败立法

反腐败斗争是事关全局发展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和现代化发展,认清法治在反腐问题的重要性,保证在反腐败问题上有法可依,有法可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将反腐败立法上升为国家层面,这将是对国家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法律,有利于国家干部能够以法律为标准而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推进国家反腐败法有利于遏制腐败问题,形成完善的反腐败惩罚体系和制度机制,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规律而制定更加完善的反腐败国家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

2.巡查制度建设

巡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具有联动性、机动性、灵活性,防止制度的僵化、老化,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从而完善反腐制度性建设,是国家反腐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补充,是反腐败斗争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党的十九大明确全面建立巡察制度,为各市县党委建立健全巡察制度、创新巡察工作机制、推动基层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遵循;为实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构建完整的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监督体系,形成巡视巡查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必将为从严治党,打击腐败发挥着重大作用,从而使腐败分子的念想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社会营造一种清风秀气,政治清廉的政治生态,为社会和谐发展增添新的氛围。

3.监察制度建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5]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变化加快,形成各种新的监督形式,有力的利用新元素融入监察制度,才能发挥对腐败问题监督的实效。监察制度不仅仅是针对党内制度性建设完善的过程,而且是充分考虑到腐败问题系统性、社会性问题,从而将监察制度上升为国家监察体制,使任何国家机关工作员都接受监察制度的制约和约束,更好服务于民,同时使监察制度代行的监察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平公正。因此,建立国家监察制度能够预防国家干部利用权力贪污受贿,违法乱上,藐视法律的行为,从而达到反腐败的目的。

(二)独立性:执行机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举得压倒性胜利,执行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套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仍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关运转的效率。制度建设是基础性建设,而机关的运行是实施过程,我国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关键还是看相应机关的执行力度和机关的独立性,首先,完善监察机关的机制建设。监察机关在腐败问题上发挥着监管的作用,在监督过程中维护正义,以法律为准则,做到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利益,揭露腐败分子,坚决执行正确的权力,提高工作效率,将腐败消灭在萌芽之中。其次,建设完善巡查监机关。巡查机关是监察机关的重要机制,能够利用其灵活性,将不易察觉的腐败问题调查清楚;它具有不定时性,可以针对群众反应的腐败问题作出及时的调查,把腐败分子调查清楚。另外,巡查机关能形成上下级之间的联动机制,从而为预防腐败,惩治腐败,从严治党,塑造清正廉洁的社会发挥其优势。最后,加强司法机关的执行,司法机关要保证司法行使的独立性,保证处理腐败案件以法律为准绳,不管腐败分子的职位多高,也没有任何法外法权,都要公正司法,做到公平正义,保持各机关行使的独立性,从而取信于民,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依靠性:监督机制

在反腐败斗争中要依靠监督主体的桥梁纽带,只有各种监督主体发挥其作用才能使腐败问题露出水面,依法处理腐败分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一,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所关心的腐败问题也是国家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腐败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所痛恨的问题,而人民群众发现的腐败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监督的权力变为形式化,导致腐败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反腐败斗争以来,党紧密联系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反应的问题,提高了反腐败斗争的效率,惩治腐败的效果更明显。第二,社会舆论监督。腐败问题与社会息息相关,重视社会舆论的效能性,能够及时发现腐败问题,查找腐败分子,形成社会压力,腐败分子也会有所收敛,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斗争建设成果更显著。第三,网络反馈监督。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网络参与政治具有匿名性、隐秘性、便利性的特点,反腐败斗争成绩与网络信息的流动性和网络的信息反馈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网民对腐败问题的反馈能够给执行机关提供参考意见。因此,反腐败斗争要适应形势,利用网络监督的优势,运用网民的监督情况做判断,对打击腐败问题是一个有效的举措。第四,党内民主监督。党内民主才能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防止一言堂、官本位所造成的权力滥用。党内民主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规范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相互之间形成监督机制,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拓宽民主渠道,发挥民主监督精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全面的预防腐败。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 钱丽华.黄金旺.注重加强警示教育着力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3]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關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R]//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4][5] 新时代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形势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

作者简介:刘庆(1991-)男,汉族,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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