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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的分析

2018-09-03和红霞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索赔建设工程

和红霞

摘 要:施工索赔是工程承包方,自我权力保护主要措施,也是建设工程投资方和施工方公平合作的保障,在现代建设工程实践中占有基础性地位。基于此,本文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对施工索赔问题进行论述分析,以达到引导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制化,城市建设体系规范化的目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 索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合同,是指工程承包方和投资方,通过书面合同协定的方式,将双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投资、工程施工相关约定、施工质量监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下,双方需要对工程问题所承担的责任,通过书面文件拟定的方式达成共识,是建设工程投资方和承包方合作的基础。

但从我国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设工程合作双方实行合同管理时,往往受到自身利益条件的制约,也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合同管理状态。当建设工程中出现合作问题时,双方往往无法通过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正常的索赔,从而致使许多工程承包方在合作过程中,利益严重受损,这种发展趋势也导对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制约[1]。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问题

结合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索赔相关项目,我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数据正常的索赔问题归纳如下:

(一)合同不完善问题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方自身利益保护的措施,而索赔也是合作方一种正当的自身利益保护性做法,因此,合作双方必须在理念层面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问题具有正确的认识。由此,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则投资方需要给予承包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例如:A与B合作建设商业大厦。B作为承包方,在与A签订合同期间,并未对其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责任承担情况准确理解。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出现事故后,原本应由A承担的责任,却由B代为承担。案例中,B在于A签订过程中,B属于“懂技术但不懂法律”的情况,而A与B签订合作合同时,A并未对B作出合同提醒,此时,B就可以向A索要建设工程施工合作赔偿,B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自身权益保护行为[2]。

(二)实践环节的问题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索赔问题的分析,也可以从合作双方实践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一般而言,如果承包方在后期实践过程中,实践中由于投资方提供的相关性实践资源不足,导致承包方在后期操作过程中,需要实行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二次投资,则承包方应该从投资方处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舉例来说,M与N为商业中心建设合作伙伴,M与N合作期间,M在施工前为N提供了一份商业中心建设图纸。但在后期实践过程中,N企业发现M提供的图纸中,存在多处区域建设不合理之处。为了保障商业中心建设的安全性,N公司在获得M公司的允许前提下,重新进行商业区设计不合理区域进行改造,最后在预定完工时间延后3个月的情况下完工。

案例中N公司则可以在M公司获得后期图纸改造期间,获得应用的经济赔偿。虽然N公司在本次合作期间,并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商业中心建设,但M公司依旧需要对N公司的后期投资进行经济赔偿。

(三)不可抗力问题的赔偿。不可抗力问题经济赔偿问题的处理,也是建设工程中合同赔偿内容中的一部分。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不能完全由投资方承担,也需由承包方承担一部分损失。例如:B区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建设受到地震的影响,导致本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建筑资源受到了严重的损坏。那么,施工人员则可以依据本次工程地震后受损情况,要求工程开发方承担一部分损失,而承包方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坏。建设工程中不可抗力问题的赔偿的问题处理,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管理索赔问题不同,是由于合作双方都受到了利益的冲击,因此,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3]。

(四)经济条件变化问题赔偿。所谓经济条件问题,是指建设工程双方合作开发期间,出现的物价增长问题。此时,承包方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实现合作双方长远性利益上不受损,则投资方也应为承包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举例来说,T公司与R公司合作实行区域性房屋建设,T公司的初期经济投资定为9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占30%,材料成本占45%,施工技术应用费用为20%,以及5%的其他费用成本,本次合作的时间为3年,共计需要在甲、乙、丙三个区域进行房屋建设。双方合作初期,R公司能够按照T公司的成本预算标准,实行房屋建设资金运用,但在第三年,工程丙区域建设时,受到当地总体人工雇佣费用增长的影响,R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市场人工雇佣价格,增加5%的人工雇佣费用,而此时R公司在经过T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垫付了多余的5%投资成本。当合作双方完成后,T公司应向R公司追加5%的人工成本资金,并给予R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中提到的这类经济赔偿性问题,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正常的合作经济索赔,是R公司自身利益保护的措施,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论: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的分析,是我国建设工程实践规划化引导的直接体现。在此基础上,为了科学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索赔调律,在合作双方利益调配中的作用,应对合同不完善问题索赔、实践环节的问题索赔、不可抗力问题的赔偿、经济条件变化问题赔偿、以及工程合作资金问题赔偿内容进行清晰化解析,确保建设性工程施工合作双方权利的保障。因此,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将是引导我国工程建筑结构体系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索赔管理研究[D].青岛大学,2017.

[2] 檀中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开工情况下承包人损失赔偿问题探讨[J].北京仲裁,2015(03):67-75.

[3] 张鹏. 国际工程总包项目争端索赔管理机制与策略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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