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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探究中国信托业的改革与发展

2018-09-03陈森森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信托经验日本

陈森森

摘 要:信托是受托人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日本信托业的发展非常快且特点鲜明,对我国信托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借鉴之处。本文由日本信托业的三个发展阶段出发,总结出其政府干预、法律完善、创新产品三个特点。同时根据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及特点探究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经验,提出我国信托业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关键词:信托 日本 经验 改革

一、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日本的信托制度源于美国,但在国民经济环境的几次波动下,日本的信托行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模式。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阶段(1900年至二战前)。20世纪初的日本资金需求较大、产业发展动力不足。190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日本兴业银行法》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和公司债券、股票等信托业务,标志着日本信托业法律意义上的诞生,日本经济和信托行业形成共促的局面。1920年后,欧美经济衰退波对日本经济造成影响,信托业也出现了问题。日本1922年颁布《信托法》将信托行业重新归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另外颁布的《信托业法》对信托规范了机构的行为。

(二)业态模糊阶段(二战后至70年代中期)。二战后,日本信托业形成了混业经营的状态,以发挥各金融机构的筹资作用来恢复经济,信托公司转变为信托银行。1953年后,日本重新确立了信托与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日本信托行业集中现象明显。

(三)成熟与调整阶段(70年代后期至今)。从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信托业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信托机构资产规模占金融领域的越20%,新的业务模式如住宅贷款债券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公益信托等开始不断涌现。90年代开始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信托业陷入困境。美国与欧洲混业经营的巨大优势对日本信托业造成冲击,重新出现了混业的苗头。

综上所述,日本信托业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从行业发展上看,总体上与日本经济发展周期相匹配,以法规的完善为主线;从行业形态上看,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多次转折。

二、日本信托业的特点

(一)政府重视对信托的干预。日本政府极其重视对信托业的发展及各阶段经营模式的导向,自始至终推重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和经营模式的构建。政府根据所处时代条件及自身需要,在进行引导的同时,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信托立法,从而保证日本信托业创新和持续发展。

(二)具有健全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一方面,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的重要保障,不论是整个行业还是具体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作为依据。从全局上日本制定了《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基本的法律进行规范,还从细节上根据不同信托业务出台了了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及《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特别法。另一方面,日本信托业以大藏省为主要监管部门的完善监管体系有利于信托机构遵守法规及防范金融风险。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快速而规范发展。

(三)结合国情开发创新信托产品及业务。信托业在日本的发展过程中,相关信托机构开发大量创新产品。除了信托业从创立初期就的以贷款信托为主要特征的金钱信托,还涉及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养老信托等广泛、灵活的信托业务。

三、我国信托业的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法制建设落后。“信托”因其高度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完善的信徒法律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形成了信托业的基本法律体系,但没有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别法及实施细则且《信托法》上有些事项界定模糊,相关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部分信托业务无法可依,操作困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信托机构管理混乱。部分信托机构没有严格遵守“一法三规”的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中并没有严格分开,也没有设立独立的信托部门,员工职责模糊。相比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都全面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控体系,信托行业相应的监控指标的缺少对信托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是巨大的挑战。

(三)信托产品缺乏创新。现有的主流产品大多集中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和金融证券三大领域,根据市场需求如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领域的产品信托产品不多,并没有较大发挥信托的特色和优势,另外在新型信托产品上开展新业务的能力和条件缺乏。

四、我国信托业如何改革与发展

(一)重视信托制度建设,完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日本信托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规范。为保障业务的全面有法可依,日本信托业在拥有相关的一般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颁布了信托产品的特别法。我国信托业拥有“一法三规”,但至今仍没有针对整个信托业的法律颁布。我国应根据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特点颁布信托业法和信托特别法案,以规范信托业的行为。同时,在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信托业的進行灵活监管。

(二)注重产品创新,开发新业务。日本的信托业能取得迅速发展,与日本信托机构依据本国国情开发出特色的信托产品分不开。而我国近年来居民收入的增加及投资观念的改变使得更加注重对财富的管理,对有较大收益且具有一定流动性和安全性的信托业务的需求会大大增加。我国信托机构应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注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

(三)实施信托业的混业经营。日本信托行业占有优势的大多是规模较大、综合性高的金融集团,因此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我国信托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现在仍分业经营。我国的信托机构可以以自营业务的长期股权投资为立足点,向金融子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方向延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实现形式。

参考文献:

[1] 宋俊杰,熊彪. 浅谈我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J]. 对外经贸,2012,(03):60-61.

[2] 仲伟. 日本信托业的特点及借鉴意义[J]. 经济纵横,2014,(11):109-112.

[3] 周镇峰,聂卉. 从日本信托业的沿革浅探中国信托业的发展[J]. 国际金融,2011,(10):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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