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 读
2018-09-01
江苏教育 2018年53期
作为文字书写的方法及其书迹,书法最初的、最直接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记事和交流;为记事和交流而书写文字,就必须能为人所识读。换言之,为人识读乃是文字书写最初、最直接的目标。所以,至少在实用书法阶段,“可识读”是对书法的基本要求或首要标准;而书法呈现在观者眼里的形象,也必然首先是“识读形象”,而非“艺术形象”。这样的要求和观看习惯,深深地影响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即使是在美术书法形态已经出现了的今天,人们面对一件书法作品,仍然会自觉不自觉地辨认其文字、默诵其文字内容。甚至现今的一些书法理论,也还是习惯性地将书法作品所书写的文字内容直接称为“书法内容”,而以书法艺术形式相对待,并且不会去反思这样的说法有何不妥。
实际上,从书法艺术原理的立场看,“书法形式”乃是由所书文字、笔墨运用与幅式呈现所构成的图式,或称书法“视觉形象”;而“书法内容”则是由书法形式所欲传达(或所能传达)的书家对自然万物之象、之理的体认和感悟,书家对自身仪表、风度、情性、学养、趣尚的表现,以及书家对古代书迹、先贤法书的接受和态度,或称书法“体验意象”。如此来看,“书法形式”相当于古人所说的可视的“书法形质”,“书法内容”则相当于古人所说的可感的“书法神采”。如果我们简单地以书写的文字内容为“书法内容”,那么,书法便与书籍报纸没有什么区别了,又如何能够作为艺术而存在呢?
然而,书法又确乎不能不考虑文字内容,不能排斥书法的“识读形象”,实用书法形态、艺用书法形态如此,美术书法形态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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