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监察地位 完善监察立法
2018-08-30王雅琴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8年4期
王雅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使是国家的重大改革,也必须做到于法有据,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此次宪法修改,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广受世人瞩目的亮点之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写入宪法,是对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意义深远。
首先,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丰富了我国政体的内涵。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是对宪法权威的彰显与维护,是全面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
其次,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提升了国家监督机构的宪法地位。将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国的重要国家机构纳入宪法,打造公权力监督机制的“长板”,是党和国家推动反腐斗争持久地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表明了党和国家坚决反腐的姿态,使中国步入“依宪反腐”的新阶段。
再次,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是中国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与完善。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构建全国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强化了中国反腐败机构及体制的顶层设计,成为中国走向制度反腐的重大标志。
最后,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意味着将监察权关入了制度的“笼子”。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表明监察权的行使必须依宪、依法进行。同时,此举也体现了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以确保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监察权也在宪法的框架下有序运行、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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