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文化历史档案记录功能评价研究*
——以河南仰韶村文化遗址为例
2018-08-27查理思吴克宁梁思源
土壤学报 2018年4期
查理思 吴克宁 梁思源
(1 广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320 )
(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北京 100083)
(3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35)
(4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郑州 450001)
土壤具有人类文明信息记忆块和考古文物储存库的功能[1],土壤的文化价值一直受到土壤学家关注。1996年,在第二届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研讨会上,Pedosite被定义为含有文化历史档案记录功能的土壤,并达成了搜集意大利内Pedosites的共识,并开展相关工作。1998年,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令》明确土壤具有自然和历史文化档案功能。2002年《欧盟土壤保护战略》规定土壤作为自然与文化环境的载体,为人类提供活动平台,是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欧洲土壤宪章(修订版)》指出土壤具有文化历史档案记录功能,保存了大量的自然和人类历史信息如古生物、人类历史遗迹。2004年,《英国土壤保护实施规划(2004—2006)》明确土壤是景观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整景观的组成和历史环境的扩展。2006年,《欧盟土壤保护修复指导框架》从环境、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等方面建立土壤保护框架,并认定土壤是地质档案和考古遗产。
国外Lehmann等[2-4]在人为土评价中,依据土壤是否起源于稀有的人为改造基质,是否含有具有历史文化代表性的人工制品,是否经受过特殊的人为利用等条件,对土壤历史文化档案功能进行评价。Costantini等[5-7]在建设意大利土壤遗产数据库时,采用了以下指标:起源于稀有的人为改造基质,含有历史文化代表性的人工制品,经受过特殊的人为利用,如农耕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